1、得了肺结核被判刑后是不是还需服刑
患有肺结核病者若被断定入狱,仍需遵守有关法规进行服刑。
然而,假如病人病情极为紧急且需要紧急治疗,符合规定条件者可通过申请获得监外实行的权力。
对于此类特殊罪犯,需要由特定医院进行确认和出具证明文件,以证实其确需采取保外就诊手段。
在出货实行判决之前,暂予监外实行的决定权归属交出实行命令的人民法院;
而在出货实行手术之后,此项决定则应由监狱或看守所提交书面建议至省级以上负责监狱监管事务的机关或设区城市这个级别以上的公安机关审核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实行:
(一)有紧急疾病需要保外就诊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可以自理,适用暂予监外实行不致风险社会的。
对适用保外就诊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能保外就诊。对罪犯确有紧急疾病,需要保外就诊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出货实行前,暂予监外实行由出货实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出货实行后,暂予监外实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建议,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2、得了肺结核单位可以辞退我吗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患有肺结核疾病的职员,用人单位不能在其医疗期间进行辞退。换句话说,当职工因肺结核疾病而同意治疗时,他们享有法定的医疗期。在此期间内,若雇主选择解除与该职员的劳动合同,这将被视为非法解雇行为,应向该职员作出赔偿并提供相应的医疗补贴。假如在职员享有些医疗期结束后,他们仍没办法恢复正常工作,那样此时雇主可以依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雇主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在这样的情况下,雇主仍需向职员支付经济补偿金与医疗补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根据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保持或者提升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认可续订的情形外,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根据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对于患有紧急肺结核且处于羁押状况的犯罪职员而言,当其面临紧急治疗需要之际,可以提出缓期实行申请。在此过程中,他们需要得到指定医院的认同和提供的医疗证明文件予以支持。法院会在启动正式实行程序之前,对该申请进行审察并裁定是不是给予缓期实行。而一旦得到大夫赞同进行手术并且手术完毕之后,所涉罪犯将由监狱或者看守所向上级监狱监管部门或相应的公安机关提交审核并获得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