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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强制手段之监视居住

www.tlffmw.com 2024-08-28 刑事辩护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在肯定的期限内不能离开指定的地区,并对其行动实行监视的在一定量上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手段。

适用条件: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人民法院规定:被告人具备系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应当逮捕但患有紧急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手段(改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释放:(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与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的;(三)因进行司法鉴别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人民检察院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四)应当逮捕但患有紧急疾病的;(五)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六)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可以在法定侦查羁押、审察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察起诉的;(七)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无需逮捕的。

公安机关规定:公安机关对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紧急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可以在法按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七)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程序:监视居住分别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实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实行机关批准不能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能离开指定的居所;(二)未经实行机关批准不能会见别人;(三)在传讯的时候准时到案;(四)不能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紧急的,予以逮捕。

期限: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越六个月。

Tags: 刑事诉讼法 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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