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可以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有什么
1、应当逮捕,但患有紧急疾病的,可以取保候审。
2、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
3、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充足,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主要指就被拘留人所涉及的罪行而言,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集到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推行了犯罪行为,在拘留期限内采集不到相应证据,需要继续采集证据的情形。
4、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无需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6、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7、不可以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察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案件,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
8、因进行司法鉴别,在法按期限届满不可以审结的案件,可以取保候审。
9、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不可以立即出货实行。假如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手段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
10、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已被逮捕的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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