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同的,由原告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采取强制性爱文化手段的人提起的诉讼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协议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质联系的地址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能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用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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