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旅游组团合同范文
合同编号:
甲方:
住所或单位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情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旅游内容〕 本旅游团团号为: 。
旅游线路为: 。
旅游团出发时间为 年 月 日,结束时间为 年 月 日,共计 天 夜。
前款所列旅游线路、行程安排详见《旅游行程表》。《旅游行程表》经甲、乙双方签字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服务标准〕 本旅游团服务水平实行国家旅游局颁布推行的《旅游社国内旅游服务水平》标准。
第三条 〔旅游成本〕 本旅游团旅游成本总额共计 元人民币。签订本合同之日,甲方应预付 元人民币,余款应于出发前 日付讫。
第四条 〔项目成本〕 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三条款定支付的旅游成本,包括以下项目:
1、代办证件的手续费:乙方代甲方办理所需旅游证件的手续费。
2、交通客票费: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铁路、长途客运公司、水运等公共交通部门购买交通客票的成本。
3、餐饮住宿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饮、住宿成本。
4、游览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游览成本,包含住宿地至游览地交通费、非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第一道门票费。
5、接送费:旅游期间从机场、港口、车站等至住宿旅馆的接送成本。
6、旅游服务费:乙方提供各项旅游服务收取的成本。
7、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成本: 。
前款第2项的交通客票费,如遇政府调整票价,该成本的退、补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办理。第3项的餐饮住宿费,如甲方需要提升标准,经乙方赞同安排的,甲方应补交所需差额。
第五条 〔非项目成本〕 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三条款定支付的旅游成本,不包括以下项目:
1、各地机场建设费。
2、旅途中发生的甲方个人成本:如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行李超重费;旅途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私人交通费;自由活动成本;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成本与报酬及在旅程中因个人行为导致的赔偿成本等。
3、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险费:航空人身意料之外保险费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保险的成本。
4、双方约定的由甲方自行选择的由其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成本。
5、其他非第四条所列项目的成本。
第六条 〔出发时间地址〕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 时 分于 按时集合出发。甲方未按时到约定地址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需要赔偿。
第七条 〔人数约定〕 本旅游团须有 人以上签约方能成团。如人数未达到,乙方可以于约定出发近日 日公告到甲方,解除合同。
乙方解除合同后,按下列方法之一
处置:
1、退还甲方已缴纳的全部成本,乙方对甲方不负违约责任。
2、订立另一旅游合同,成本如有增减,由乙方退回或由甲方补足。
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公告到甲方的,应根据本合同第九条款定赔偿甲方。
甲方提供的电话或传真须是常常用或可以准时联系到的,不然乙方在本条及其他条约中需要公告但公告不到甲方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甲方退团〕 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公告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须承担乙方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成本,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公告到的,支付全部旅游成本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成本后余额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公告到的,支付全部旅游成本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成本后余额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公告到的,支付全部旅游成本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成本后余额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1日公告到的,支付全部旅游成本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成本后余额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公告到或未公告不参团的,支付全部旅游成本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成本后余额的100%。
第九条 〔乙方取消〕 除本合同第七条款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缘由,使得甲方的旅游活动不可以成行而取消的,乙方应当立即公告甲方,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公告到的,支付全部旅游成本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公告到的,支付全部旅游成本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公告到的,支付全部旅游成本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1日公告到的,支付全部旅游成本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及将来公告到的,支付全部旅游成本的100%。
第十条 〔合同出售〕 经乙方赞同,甲方可以将它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出售给具备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但应当在约定的出发近日 日公告乙方。如有成本增加,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 〔甲方义务〕 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甲方所提供的证件及有关资料需要真实有效。
2、甲方应确保自己身体条件合适参加旅游团旅游,并有义务在签订本合同时将自己健康情况告知乙方。
3、甲方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损毁或丢失的,责任自负。
4、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本钱次旅游行程。
5、甲方应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第十二条 〔乙方义务〕 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乙方应当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约,根据甲方的需要,对有关条约予以说明。
2、乙方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购买保险,并在同意甲方报名时提示甲方自愿购买旅游期间的个人保险。
3、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的手续,应妥善保管甲方的各项证件,如有遗失或毁损,应立即主动补办,并承担补办手续费,因此致使甲方的直接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导游服务;无全陪的旅游团体,乙方应告知甲方旅游目的地的具体接洽方法
和应对手段。
5、甲方在旅游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时,乙方应做出必要的帮助和处置。如因乙方缘由致使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应当根据《旅游行程表》安排甲方购物,不能强制甲方购物,不能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当甲方发现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产品,如购物为甲方需要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购物为行程内安排的,乙方应当帮助甲方退还或索赔;如购物为乙方在行程外擅自增加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7、非因乙方缘由,致使甲方在旅游期间搭乘飞机、轮船、火车、长途汽车、地铁、索道、缆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时遭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帮助甲方向提供上列服务的经营者索赔。
第十三条 〔合同变更〕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旅游内容。由此增加的旅游成本应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由此降低的旅游成本,乙方应退还甲方。如给他们导致损失的,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损失。
第十四条 〔擅自变更合同〕 乙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应当退还甲方直接损失或承担增加的旅游成本,并支付直接损失额或增加的旅游成本额一倍的违约金。
甲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不能需要退还旅游成本。因此增加的旅游成本,由甲方承担。给乙方导致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旅游行程延误〕 因乙方缘由,致使旅游开始后行程延误的,乙方应当征得甲方书面赞同,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支付旅游成本5%的违约金;甲方需要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乙方应当安排甲方返回并退还没有完成的旅程成本,支付旅游成本5%的违约金。
甲方因延误旅游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成本,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 〔弃团〕 乙方在旅程中弃置甲方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成本,退还没有完成的行程成本并支付旅游成本一倍的违约金。
第十七条 〔中途离团〕 甲方在旅程中未经乙方赞同自行离团不归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不能需要乙方退还旅游成本。如给乙方导致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可以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乙方延迟履行本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九条 〔扩大损失〕 甲、乙一方违约后,他们应当采取适合手段预防损失的扩大;没采取适合手段使得损失扩大的,不能就扩大的损失需要赔偿。
甲、乙一方因预防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成本,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十条 〔委托招徕〕 乙方委托其他旅游社代为招徕时,不能以未直接收取甲方成本为由免责。
第二十一条 〔其他〕 本合同其他事情
1、
2、
3、
……
第二十二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旅游水平监督管理所投诉,甲乙双方均可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备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游结束甲方离开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
附:旅游行程表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负责人:
电话或传真: 电话或传真: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