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大家时常将第三者称为“情人”、“小蜜”、“二奶”等。第三者的表现形式基本有三种:一是偶尔地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通奸形式;二是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一同居住的同居形式;三是以夫妻名义一同居住的重婚形式。
在这三种形式中,重婚是刑事犯罪,要遭到刑事处罚;而“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只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它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无过错方可以据此需要损害赔偿。假如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但由于通奸而引起离婚的话,假如无过错方有充分证据,则他们要承担过错责任,无过错方可适合多分些财产。婚姻法上没通奸或者婚外恋的定义。法律并不禁止通奸,那是道德调整的范围。
重婚需要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必须要有外在表象特点:如以夫妻名义申报户口、购买及出租住房、举行结婚典礼等,只须不以夫妻名义对外,就不构成重婚。说得再具体点,假如一个老公与第三者领取了结婚证,这就是确凿的证据;假如他与第三者居住在一块,对外“老公老婆”地介绍身份,以夫妻名义旅游聚会,那样邻居和亲友认定的证言也能有非常大效力;假如男方与第三者生育子女,医院的记录上显示男方是爸爸,那样这也是一个关键的证据,但记录假如仅依据女方的陈述,或根本没任何与男方的联系,单独生儿育女的证据的证明力就看上去“势单力薄”了。
有位业余“女侦探”自称花了四年的时间,走街串巷、上山下乡,最后查清了老公包二奶、生子入户的事实。为了拍“奸夫淫妇”与他们的“全家福”,她背着相机昼出夜伏数月,却一直一无所获,取证屡屡碰壁。物业公司为了维护业主的隐私,严守秘密。邻居也不想管闲事,怕惹事生非。在现实日常,因为取证难,由当事人自诉、举证的重婚案件成功率非常低。近几年北京法院系统处置的重婚案件微乎其微。
当夫妻因一方发生“婚外情”离婚时,出于心理平衡,另一方势必挖空心思获得他们“不忠”的证据,以求在离婚时,得到心理的慰藉及财产分割权益的最大化。因此,在京、沪、穗、深等各大城市,各种名目的侦探机构、调查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应运而生。当事人抱着“捉奸取证”的心态,不择方法、不惜本钱。那样,花尽心思获得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有哪些用途到底有多大呢?
就现在法律规定与审判案例来看,即便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也不可以势必得到法院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支持。
国内《婚姻法》只规定了重婚;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推行家庭暴力;虐待、丢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致使离婚的,无过错适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仅有一两张“捉奸在床”的照片只能证明配偶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情即婚外性行为,非常难证实他们长期持续稳定的生活在一块,也就不可以构成法律规定的“重婚”或是“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条件,因此法院支持精神赔偿诉讼请求的可能性不大。
在婚外情调查中,大家要着重于采集哪一方面的证据呢?
一是'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忽然被揭秘,一方情急之下写下保证书等表示悔改,这是婚外情的重点证据;
二是嫖娼事件等,一般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三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置;
四是双方来往的信件、短信、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五是捉奸在床,采集这种证据困难程度非常大,可通过拍照摄像拿实证据。
对于婚外情的取证一直以来都是难题,一方面要拿出婚外情的证据,其次又不可以侵犯包含第三者在内的别人隐私权,不然取证就不合法。以下就是一些取证攻略:
第1、受害方与其和你的配偶吵闹,不如方案一点和他谈谈说给他一个机会让他承认错误,你可以在这段时间录音,作为将来诉讼的证据,假如可以的话你还可以需要他写一份悔过书,其中写明他和哪个的什么关系,这是一种更直接的证据。
第2、受害方可以搬出去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你可以安装录像设施在你家,有时可以录到很多有用的证据,但录像设施安装在你家这又不是非法获得,所以这是一个好办法。另外,你还可以密切注意他们的举动,发现他们一块在夜间进入你家并熄灯休息,你可以找两名以上的人与你一同回家,名义上是拿东西事实上是抓奸,并且拍下照片。
第3、假如你发现他们两个在其他地方发生性行为,你可以到公安局报案说发现卖淫嫖娼,公安局到现场抓获制作的笔录可以作为“婚外情”的证据。
对于第五类照片类证据,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自己家里床上“捉奸”拍照合法有效。假如破门进入自己家里,举起摄像机拍下床上状况,被法院认定的可能性较大。
2.“其他人家”床上“捉奸”,拍照是不是合法,值得商榷。假如在别人住宅或宾馆采集证据,不但取的证据不被法院采纳,还或许会吃“侵权”官司。由于取证的方法要合法,不然,取证即便反映了事实真相,结果也不可以被法院使用。
3.在公园等公共场合取证被法院采信可能性大。虽然在大众公共场合拥抱、牵手、亲吻的多,过于亲密接触的少,但不排除有的人在野外或公园发生性行为的现象。假如发生的行为进入公共场合范畴,行为人的行为就失去了狭义的私密性,并且,一般觉得,这是行为人自己舍弃了隐私的权利,因此,取的证据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大。
假如破门而入,在自己家里床边,举起照相机、摄像机“咔嚓”摄下床上配偶与第三者有不正当关系的照片,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较大。现在不少法官对如此的取证是使用的,他们会据此判决离婚并需要过错方向配偶支付过错赔偿金。由于在自家捉到配偶与第三者亲密,谈不到私闯别人住宅,所以,构不成刑事责任。但在自己家里床上捉奸,行为不要过激,照片不要传播,也不要对第三者进行人身侮辱等出格行为,证据仅用于庭审举证,证据有效的可能性较大。反之,假如当事人拿着照片四处张贴、散发,侵犯第三者的名誉权是可以成立的。即使是在自己家捉奸取证,也不应该大力鼓励,由于如此取证在双方情绪都非常激动的状况下,极易引发家庭恶性案件,稍不冷静就可能导致紧急后果。
假如在别人住宅或宾馆内收取证据,不但取的证据不被法院采纳,反而或许会吃“侵权”官司。有如此一块案件,在一块离婚诉讼中,老公有婚外情,老婆钱某了解老公在第三者孙某的住宅后,叫上自己家里3男3女6个亲戚去“捉奸”。破门进入第三者的住所后,钱某先拍摄了老公和第三者同睡一床的照片,然后,同去的3名男士将男方围住,钱某上前殴打第三者,并强行剥去了她的内裤,孙某用毯子遮盖我们的身体,躲闪不及,感觉自己遭到了侮辱。为此,她诉至法院,需要钱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法院审理后觉得,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钱某调查采集老公不忠于老婆的证据未尝不可,但其行为应合乎法律规定。钱某在孙某的房子内,侵害了其人格权及隐私权,构成了对她的精神损害。因此钱某对此应承担民事责任。后来这份捉奸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也没被法院采纳,证据获得的方法要合法,不然,取证即便反映了事实真相,却不可以被法院使用。
在公园、剧院等公共场合取证一般不会侵犯别人的隐私权利,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也较大。由于在公共场合发生的行为失去了狭义的私密性,一般觉得,这是行为人自己舍弃了隐私的权利。但在公共场合拥抱、牵手、亲吻的多,过于亲密接触的少。这类亲昵行为的照片非常难说明配偶与第三者有重婚或是长期稳定同居的行为,只能从一个侧面证实他们有不正当的异性关系,证明配偶的过错存在。
老婆看见老公和异性进了他们的住所或是到宾馆开了房间一晚未出,如此的证据在法律上能否说明婚外情问题?这类只能是部分证据,还需要其他更有力的证据综合起来认定。因此受害方应尽量多的采集间接证据,如与第三者交往的一些信件、互赠的一些礼物、电话记录、住宿宾馆的票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派出所的证明、买房或租房合同等,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据锁链,来证实同居事实,对打赢官司可能更有帮助。
虽然采集到了另一方有婚外性行为的证据也未必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但在离婚诉讼中,这类证据对申请“无过错方多分财产”是至关关键的。
法院在处置离婚案件时,会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虽然这个“照顾”只不过“量”的变化,而不是“质”有什么区别,但仍然是有益于无过错方多分财产的。
除此之外,从诉讼方案上考虑,假如有“捉奸在床”的证据,就可能在调解、诉讼中争取更多的主动。
“婚外情”伤害深重的,常常是那些视婚姻、爱情、老公为生活支柱的女性。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