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置。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准时劝阻。
学校、婴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员工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准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准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根据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帮助受害人就诊、鉴别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遭到紧急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况的,公安机关应当公告并帮助民政部门将它安置到临时庇护场合、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含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推行家庭暴力等内容。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公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推行家庭暴力。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合,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成本。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参考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别建议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监护人推行家庭暴力紧急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职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成本。
工会、共产主义年轻人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推行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