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下达实行公告书后需要立即实行,假如不立即实行,法院可以对被实行人采取强制实行手段。
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实行开始方法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需要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他们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实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实行员实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实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需要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他们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实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实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第一条
被实行人有财产可供实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实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状况须延长实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实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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