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对肖像权的规定主要体目前第四编“人格权”中,确立了肖像权作为一种人格权利的地位,保护个人的肖像不受别人非法用。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肖像权是指自然人有权决定、控制自己肖像的用法,并禁止别人在未经许可的状况下用其肖像的权利。以下是有关肖像权的主要规定内容:
权利内容:肖像权是自然人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对我们的肖像进行用、许可别人用或者禁止别人非法用的权利。
禁止侵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未经别人赞同,制作、用、公开其肖像。《民法典》保护个人不受未经授权的肖像制作和用,不论是商业目的还是其他目的。
合理用:《民法典》同时规定了一些特定情形下对肖像权的合理限制,比如为了公共利益或者个人合法新闻报道、创作等可以不经许可用别人肖像,但不能侵害别人的名誉权等别的人格权利。
权利保护:假如肖像权遭到侵犯,权利主体可以需要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
继承问题:肖像权是非财产性人格权利,不可出售也不可继承。但对肖像权的财产性借助如肖像用许可,有关的经济利益可以继承。
法律救济:若肖像权遭到侵害,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律渠道寻求救济,包含但不限于民事诉讼、申请行政干涉等。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