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赵先生因自己婚内出轨,与老婆张女性协议离婚。他们的儿子小赵虽已成年,但体弱多病,需要妈妈长期照料。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赵先生自愿舍弃是我们的50%房地产份额,房地产归张女性和儿子所有。之后数年,各方没有办理房子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2013年,小赵因病过世,生前写下遗嘱,将前述房地产中是我们的份额及其他财产全部留给妈妈张女性。
2022年,晚年生活并不幸福的赵先生找到张女性,期望张女性将原是他的房子产权还给他,以便自己安度晚年。张女性愤而拒绝,将赵先生诉至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需要确认享有房子全部产权,赵先生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赵先生觉得,离婚协议系合同关系,且已过两年诉讼时效,儿子过世房地产并没有办理过户,因此赠与并没有完成,自己有权需要撤销赠与。
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第一,本案是确认物权归属纠纷,帮助办证请求具备物权属性,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第二,离婚协议书兼具身份、财产属性,以双方达成离婚为目的,具备整体性,并不是单纯的单方赠与,不可以任意撤销;第三,小赵所立遗嘱合法有效。
考虑到遗嘱与房子的关联性,法院将所有权确认与遗嘱继承一并处置,判决上述房地产归张女性一人所有,赵先生配合办理房子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1、分割共有房子的诉讼时效问题依据《民法典》规定,民事诉讼通常情况下时效期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诉讼时效的规定并不是为了鼓励债务人拖延义务履行,也非鼓励债务人不劳而获,不履行债务,而在于通过适合的限制,督促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利,进而稳定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达到维护社会关系和秩序稳定有哪些用途。
2、离婚协议合法有效,非因合法理由不能随便撤销考量“净身出户”离婚协议的效力,应从夫妻双方在签订协议时的行为能力、是不是为真实意愿、有无其他违法、违背公序良俗等原因进行考虑,若双方均具备签署离婚协议的主体条件,自愿签字认同协议内容,协议内容不违反限制性规定,则应认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备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系男女双方在综合考虑各种原因的基础上,对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一同财产分割、一同债权债务处置等对人身和财产问题作出的概括性解决方法,是双方为换取赞同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其条约相互影响,构成统一的整体。其中离婚协议约定给予另一方或一同子女财产,一般与解除婚约关系、子女抚养、一同财产分割等互为首要条件与条件,一旦登记离婚条件达成,“净身出户”的承诺就生效。该约定不符合赠与合同免费性的特点,不可以适用普通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