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务职员由于电信诈骗等缘由给单位(非公)导致了损失,假如财务职员与诈骗犯罪分子有共谋,那样财务职员就负有职务侵占方面的刑事责任,当然对于侵占的本单位财物也负有退还的民事责任
依据国内《刑法》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员,借助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怎么样认定一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讲解》第二条规定,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员勾结,借助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职员的职务便利,一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非法占有些方法,多种多样。参照最高法院对于贪污罪犯罪方法的讲解,职务侵占罪犯罪方法应该也包含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非法占有些方法。
所以说,单位员工伙同别人,借助其职务便利,一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会涉嫌职务侵占罪。
2、财务职员在没过失的状况下,由于电信诈骗等缘由给单位导致了损失,财务职员不负刑事责任,也不负民事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是由于违反民事义务产生的,民事义务则是基于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产生。
财务职员被单位聘用后,在法律规定、单位的规章规范和与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约定的范畴内履行我们的职务,财务职员的行为就是职务行为,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单位承担。
在财务职员没违反法律规定、单位的规章规范,也没违反与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的约定,也就是说财务职员在没违反民事义务的状况下,其民事赔偿责任是不会产生的。
3、财务职员在有过失的状况下,由于电信诈骗等缘由给单位导致了损失,应依据其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是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薪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缘由给用人单位导致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需要其赔偿经济损失。
也就是说,假如劳动合同有约定,劳动者由于个人过错给用人单位导致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需要劳动者民事赔偿。
如何算是个人过错?财务职员要严格遵守财务步骤,对单位的财务建账、财务支出负有小心义务,遵守了这个义务,就没过错;没遵守这个义务,就有过错。
实践中,为了预防用人单位将风险转嫁给劳动者,一般在认定劳动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能需要其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的职务行为给单位导致经济损失的,不能需要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的范围也是直接经济损失,这个损失由用人单位来证明。
财务职员由于电信诈骗而给单位导致损失,假如财务职员有过错,财务职员就应该承担肯定民事赔偿责任。
不过,国内刑事诉讼中一般实行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给单位导致经济损失的,是诈骗犯罪分子的诈骗行为直接导致的,因此,讨论单位损失的赔偿问题,不可以抛开对诈骗犯罪分子的刑事追究和追赃。
至于具体的问题如何处置就要看具体的案情了。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