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产权滥用,是相对于常识产权的正当行使而言的,意指权利人在行使其常识产权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正当的界限,损害别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虽然权利本身并不因滥用而致使无效,但因权利滥用可能致使两种法律后果:
第一,违反常识产权法规范,产生私法规制的结果;
第二,违反反垄断法规范,产生公法规制的结果。
常识产权滥用行为可能在私法与公法范围发生,权利滥用行为并不势必违背反垄断法而受其规制,但违背反垄断法行使权利的行为一定是滥用常识产权的行为。
本书觉得,判断标准是以反垄断法中的市场结构性要点作为基础的,包含市场支配力、市场份额、市场进入难易度等,即滥用常识产权应拥有以下要件:
与常识产权有关的有关市场的界定;在有关市场中具备市场支配地位;采取了反角逐的办法保持或强化这一地位(滥用行为),具备消除角逐的成效或危险;不可以依据其他正当理由获得正当性。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常识产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