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题的提出
国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讲解》,其中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别人隐私或者别的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这是国内首次以法律文件形式对隐私和隐私权予以正面保护。
但到了现在,好像所有些学术研究和法律文件都只不过在着力解决应当保护隐私和隐私权问题,而对怎么样保护及保护范围这类要紧问题,未有实质性的突破。这一问题的存在直接致使法律所保护的范围和制裁的对象模糊不清,从而不可防止地给司法实践带来混乱,给市民的精神生活带来不安全感。
案例1、--和--是一对恩爱夫妻。
1999年底,--与熟女--认识,双方互递情书24封。后来,--偶然发现了二人的信件,怒不可遏,于是常常在公开场所辱骂二人,并四处张贴复印过的情书。--在多方劝阻无效后,将老婆--诉诸法院。法院觉得,--的行为侵有--的名誉权,责令其停止侵害。
案例2、甲男与乙女常常发生婚外性行为。某日,甲之妻丙回家时,适逢甲乙二人在家通奸,于是用照相机拍下现场画面,并将照片送至二人所属单位、妇联、纪检等部门。后来,乙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将丙诉至法院。法院判令丙停止侵害。
上述案例经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它带给大家如此一种困惑:在上述案例中,到底哪个是侵害人哪个是受害人?其实,所有些疑问归根到底都指向一个核心问题:到底什么是隐私和隐私权由于二者的定义决定了二者的适用范围,从而决定了法律所保护和制裁的对象及方法、手段等。
2、隐私的本质及内容构成
隐私的定义。
关于隐私的定义,学界历来有不一样的倡导。
信息说觉得,隐私是指不愿被窃取和披露的私人信息。持该看法的学者觉得人体的隐秘部位是人体这一物质性人身要点的组成部分,不是隐私,人体隐秘部位的信息才是隐私;私人存款不是隐私,存款信息才是隐私。
私生活秘密说觉得,隐私是不受别人非法干扰的安宁的私生活或不受别人非法采集、刺探公开的保密的私人信息。
学界通说觉得,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别人了解或别人不便了解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别人干预或别人不便干预的个人私事,与当事人不愿别人侵入或别人不便侵入的个人范围。
笔者比较同意通说的看法,但隐私是不是与公共利益或群体利益无关,仍有待于进一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