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在网络上言论自由的乱用,紧急侵有公民的隐私权。信息年代里个人数据的准确用不只关系到角逐胜负,而且急切需要法律规范。本文论述了隐私权的产生、隐私权的意思及其与言论自由的法律适用关系等方面,着重讲解了网络条件下应规范互联网立法,在加大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基础上保障言论自由,并提出有关建议。互联网年代是一个数字年代,在这个年代里获得和运用信息的能力是促进社会进步、保证角逐中立于不败之地的重点,已经意识到这一点的大家不会舍弃任何一个可以为其创造收益的机会,站在开发和借助信息最前沿的网站经营者们已经把他们的目光转向了在线个人信息,这里可以将此信息称为个人数据。英国1998年《数据保护法》对此作了一个较全方位的界定:“个人数据是指有关一个活着的自然人的数据组合,通过这类数据或者这类数据和用户已经或将要占有些其它信息的结合可以辨识该人,个人数据还包含有关该人的任何看法的表述与在涉及到该人时数据用户或任何别人的意图。”个人数据作为自然人所拥有些可以构成对主体辨别的一组信息,一旦进入网络,其借助价值将飞速膨胀。由于就信息的获得、传播、借助而言,互联网比任何一种媒介更方便、有效。事实也的确这样,日前从一份外文杂志上看到如此一则事例:美国的一位著名大夫**辛克在给一位著名人物婚前检查过程中,发现其患有梅毒,建议他治愈后再结婚。女方得知此状况后愤然与其分手。此后,该名人向医院投诉说性病属个人隐私,医院不应将它向外人公布。**辛克在与好友李*顿的一次闲聊中讲述了这件事,并说出了该名人的名字。恰好李*顿经营着一家不小的网站,拥有我们的个人主页,并常常在上面发表一些令公众有兴趣的信息,他觉得这是一份好素材,便将此事在网站的娱乐版发布,引起该区域公众哗然。笔者觉得,这虽是一则网络上的娱乐新闻,却道出了一个极为严肃的法学命题-隐私权保护与互联网言论自由的冲突与平衡问题。1、互联网环境下言论自由的特征国内《宪法》第35条规定:“中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一条被视为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来源,也可以说是新闻自由的宪法基础。所谓“新闻自由”实则是言论自由的势必延伸,言论自由需要依靠新闻自由达成。这种依靠性表目前传统的大众媒体传播中:(1)言论的形成需要依靠:公民获得某种信息、知道作出判断所依据的必要资料,都源于**媒介,媒体所提供的信息需要是准确和靠谱的,才可以保证公民对社会问题和政府行为作出可信的有依据的判断,保证公民对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管理的基本权利。(2)言论自由的达成需要依靠:公民的思想、建议及对社会的怎么看都需要依赖**媒介才能表达出去,并且通过**媒介对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产生影响,以使公众参与决策和监督权利得以达成。而万维网不同于传统大众传播媒介,在INTERNERT上每一个人都成了互动的个体,公民享有些言论自由权可以由自己亲自达成,从而摆脱了对大众媒体的强烈依靠性,也使信息的传播非常大程度上摆脱了必要的限制。概言之,互联网环境下言论自由的特征有:(1)非群体化传播较多。如公民个体自觉的传播,这种传播使得言论自由获得很大的空间,但正因为这种没限制的自由,使得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被打破。(2)网上言论侵权发生率高。公民若不熟知有关的法律法规,传播的内容又事先没经过严格的审察,个人和企业的名誉比较容易遭到威胁。[1]而缘由就是缺少有效的控制和管理。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曾说:“言论自由是有条件的,它的性质是在言论自由权的基础上产生出来的。言论自由以人对他的思想负有义务为基础。”但在互联网中,这种义务非常难得到贯彻。因此各种各样的矛盾也特别尖锐。这主如果由于:(1)从主体来讲,互联网个体传播大多缺少相应常识,不可以够明确界定我们的言论是不是构成对别人隐私权的侵犯。(2)从客体上看,互联网的立法滞后与空白,客观上放纵了有意或无意的侵权者,导致很多法律投机现象不断出现。(3)从传播特征看,网络传播具备飞速、广泛的特征,且成本低廉,传播代价少,约束机制又不完善。(4)从人性上看,互联网环境是一个独立于现实世界的虚拟空间,比较容易叫人陷入一种非理性的状况,由于人类理性和道德情感并非那样确信无疑,而在互联网这个虚拟世界里,大家更容易忘记在现实世界中形成的法律意识和观念。所以在互联网法治秩序、互联网道德规范还未打造前,言论自由的滥用很难规制,权利人的利益很难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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