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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制衡

www.vylza.com 2025-06-04 法律综合

税收征管的推行需要以有关的经济事实及其收益的存在等证据的查明作为首要条件。税务机关在查明应税事实的存在的过程中,无疑在不同程度上侵入纳税人的私生活活范围中。这势必与强调保有个生活活权利空间的隐私权发生不同程度的冲突。税收征管目的在于保证国家财政权利的达成,而隐私权则是保证个人对其个人信息予以自决或控制的宪法性权利,怎么样达成两者之间的有效制衡,便成为决定税收法治秩序达成的要紧制约原因。1、问题的源起:税收征管与隐私权的冲突一般而言,隐私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的个人或内部信息不被非法获悉和公开、公民个生活活不被外面非法侵扰、个人私事的决定不受非法干预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1]基于隐私权,个人有权依法享有维持个人的生活安宁、保护个人信息秘密,不被别人非法侵扰、了解、采集、借助和公开,同时可以自由决定个生活活和个人信息的情况和范围,并可以对其进行借助。基于隐私权,纳税人有权隐瞒、借助与其自己有关的信息,准许或不允许别人了解或借助我们的隐私。隐私权所赋予特定主体对其个人信息的控制与决定权,不只划定了该主体自己独特的生活空间,也决定了其他主体,无论是其他私权主体还是公权力主体,都不能逾越该特定空间。隐私权划定了私人范围与公共范围的界限,防御国家权力的侵入是其要紧的价值取向。然而,征税权既以参与国民财产权的分配为目的,其权力的行使势必以国民财产持有或增值情况的确定为首要条件。而这势必致使征税权的行使将不同程度的侵入国民的基本生活,特别是经济日常。因此,征税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便无可防止。(一)税收征收权与隐私权的内在冲突隐私权所追求的隐之于私”的基本价值取向,决定了其与以应税事实的申明为基础的征税权势必存在无可防止的冲突。纳税人与应税事实有关的信息,如其经济与财产市场买卖方法情况方面的信息、纳税人持有财产情况及财产流向的信息,均是该纳税人的个人隐私的范畴,势必处于纳税人的管领与控制范围之中。而恰恰是这类信息,构成了税务机关推行税收征管的必要基础。税务机关欲查明纳税人是不是发生应税事实与可断定纳税额度的有关事实的存在,势必遭遇隐私权的强势妨碍。当隐私权被过度倡导或滥用,税务机关便可能面临税收征管所必需的课税资料信息没办法获得的尴尬境地,对纳税人作出税收征管的有关行政行为更可能因缺少必要的事实基础而无效或被撤销。因此,隐私权显然对税务机关获得直接的课税资料形成了不可逾越的障碍。一旦税务机关因为缺少必要的课税资料而对特定纳税人没办法行使征税权,不只将致使国家税收的流失,更将导致纳税人之间税负的不公平。然而,税务机关有义务根据税法的规定核定及征收已成立的税收债务。税收的征收本身即是对国民财产权利和经营自由权的某种程度的侵夺。为保证此种侵夺的合法性,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应当确保符合税收课税要件的事实已经客观存在,亦即只有在涉税有关事实客观上是不是存在已经完全明确、有确实的证据可以证明纳税人的经济收益的获得已经符合课税要件的状况下,税务机关才能依据该事实核定应税所得的范围并核定税款、调整或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税务机关应当运用可能的方法以获得查明事实所必要与可获得的事实材料,以认定真的的事实。为获得必要的课税资料,如纳税人的财产情况、买卖信息情况与其他足以判断纳税人财产情况及其财产流向的信息,如财产情况、经营负债情况(资产负债表等财物会计报表、企业经营资信情况)、收入与负债等,税务机关除强令纳税人自行提供外,只能以强制力获得。一方面,税法明确规定对纳税人提交与应税事实有关的资料,进行纳税申报,其次,在纳税人所提供的课税资料不足以断定纳税义务的状况下,税务机关更有权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合或私生活活场合进行实地查验,检查应税事实发生的具体状况。在特定状况下,税务机关为保障税款的征收,更将采取查封、扣押、欠交税款公告等手段。在不一样的征收方法下,纳税人均需要主动或被动的提供与其生产经营情况、收入水平等直接决定其纳税义务的课税资料,这在一定量上已弱化其对自己财产买卖或经营信息等隐私的自主支配权利,违背纳税人自己意愿公开其自己的财产或信用信息,更将直接侵入纳税人的隐私空间,无疑对纳税人的个生活存空间的保有权、与课税资料有关的个人信息的流向与控制权形成了不同程度的干涉与限制。

Tags: 侵权责任 网络侵权 其他网络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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