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离婚手续如何解决
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赞同离婚的证明时,应需要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建议。这里的“赞同离婚”,是指赞同现役军人申请离婚或起诉离婚。它分两种状况:一是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他们赞同,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赞同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二是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他们坚决不认可离婚的,部队可商请他们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需要离婚,须得军人赞同,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从这一条可以看出,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时,须征得军人赞同,而对军人提出离婚却没相应规定。也就是说,军婚中,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仍按普通人离婚的程序办理,无须经另一方赞同。还有,为了保护孕妇及产后妇女的权益,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暂停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能提出离婚。
以上常识对“军婚离婚手续如何解决”问题进行的解答,通常来讲,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需要经军人的赞同才能离婚,但军人存在重大的过错的除外。假如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忙,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