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的需要:
为结合军队的实质,贯彻落实2001年4月修订的《婚姻法》,总政治部于同年11月印发了《军队贯彻推行〈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3年8月,国务院又颁布了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根据上述两个规定,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的需要是:
第一,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的结婚申请,经审察赞同后,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情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第二,选择婚姻登记机关。今年3月,民政部公布了《关于贯彻实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建议》,其第9条规定:“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因此,你可以在上述婚姻登记机关中选择一个办理结婚登记。
第三,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军官证》或《士兵证》、《婚姻情况证明》和与他们当事人没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军人只持有军官证,而没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此在办理登记的时候,需要军队出具婚姻情况证明。《新婚姻登记条例》推行后,如结婚双方一方是军人、一方是地方职员,地方职员的一方就无需由单位出具婚姻情况证明,但军人一方仍然要按原来规定办理。
结婚登记须持下列证件:
户口
居民身份证
所在单位婚姻情况证明或持居委会出具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的证明
结婚以前检查合格证明
双方合影彩色照片4张
军人持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婚姻情况证明。
特殊状况加带:
离过婚的持离婚证原件,一审判决书须出具已生效证明书
丧偶的须持原配偶死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