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中国律师网

中国律师网 > 律师入门 >

李**与刘**婚姻无效纠纷案

www.culvpq.com 2025-05-26 婚姻家庭

裁判要旨

配偶一方结婚以前患精神分裂症,结婚以后经治疗精神症状消失的,应当视为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另一方申请婚姻无效的,不予支持。

案情

被申请人刘*月曾于1993年8月患间歇性精神分裂症,在四川自贡精神病院住院治疗,1994年2月精神病症状消失,生活能自理,治愈出院。
1994年11月11日第三入院,至1995年3月25日痊愈出院。
1996年11月28日,申请人李*旗与被申请人刘*月登记结婚。结婚以后于1999年12月至期间,刘*月经华西医科大学法医学技术鉴别中心鉴别处于病中。因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办理病退。患病,在泸州精神病院住院治疗至十月24日症状基本消失出院。

李*旗30日诉至四川古蔺县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刘*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

裁判

被申请人刘*月辩称自己属间歇性精神病,结婚以后几次发病治愈,未发病期间精神情况正常,请求确认婚姻关系有效。

古蔺县人民法院觉得,被申请人患间歇性精神分裂症,在未发病期间,其生活能自理,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1996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登记结婚到今天已有十年时间,证明能与申请人过正常的两性生活。法院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精神分裂症在泸州精神病院治疗后已消失。

12日,古蔺县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一)》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与该讲解第九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申请人李*旗请求宣告与被申请人刘*月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

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250元,合计30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李*旗负担。

Tags: 婚姻家庭 婚姻效力 无效婚姻

热点排行
热门推荐
热门城市
安徽 北京 北海 长春 长沙 成都 大连 东莞 大理 福建 福州 广东 广西 贵州 贵阳 广州 河北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合肥 杭州 吉林 江苏 江西 昆明律师 辽宁 兰州 宁夏 南京 南宁 青海 上海 山西 山东 四川 陕西 沈阳 苏州 深圳 天津 唐山 无锡 威海 武汉 厦门 西安 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