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妈妈能否代为提起离婚诉讼
可以。
婚姻关系的缔结与解除的意思表示,需要由婚姻当事人本人亲自推行,别人无权代理推行。婚姻关系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其具备严格的身份专用性。婚姻的缔结与解除,只能由当事人本人亲自作出意思表示,其他人不可以强迫和代理。可见,任何第三人都不可以对别人的婚姻作出是不是赞同解除的表示。第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可以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别人代替本人提出离婚诉讼,所诉并不是体现本人意志,属无效的民事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需要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假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重婚或者与别人同居;
推行家庭暴力或者虐待、丢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其他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结婚以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第三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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