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1997年2至3月间,王某与刘某相识后,渐渐进步成为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后双方商议各自离婚再结婚。
1997年8月刘某与前夫离婚,同月王某出资10万元为刘某购买往宅一套,房地产所有权人登记为刘某,并由刘一直居住。
1998年3至4月,王某又向刘某提供现金5万元和价值3万元的空调,同年4月21日,刘某向王某出具欠条一张,上书:“倘若我嫁给其他人,我将把购房款10万元、现金5万元、空调款3万元计人民币18万元归还给王某。”事后,双方产生矛盾,王某遂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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