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江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有哪些用途,依据《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质,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一同责任。本省地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公民,都应当根据《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本方法的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妇女合法权益保障工作;(二)组织宣传有关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检查、督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推行;(三)研究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重大事情,参与拟定和修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规章和政策;(四)受理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督促有关部门查处;(五)办理政府交办的其他需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处置的工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由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负责人组成,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主任。其平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妇女联合会。工作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可以按有关规定设立妇女权益保障基金,用于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专(兼)职职员负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四条妇女应当自尊、自信、自立、自强,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运使用方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单位拟定的规则和规范,不能含有歧视女人的内容。
第六条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权益保障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妇女代表候选人应当占有肯定的比率,省、市、县(市、区)级高于25%。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委员应当有适合数目的女人,人民政府与女人较多的行业和部门一般应当有女人领导成员。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女职工代表候选人比率,应当与本单位女职工所占的比率基本相应。
第九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看重培养、选拔女干部。各级妇女联合会与女职工委员会等妇女组织,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看重其推荐建议。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研究、拟定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政策、手段时,应当听取妇女组织或者妇女代表的建议。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和学校在招生时,应当实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不能附加歧视、排斥女人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