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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民政部发布文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重庆、哈尔滨、大连、沈阳、西安、武汉、广州民政局:现将《关于婚姻登记若干问题的解答》发给你们,请照此实行。问题1、有些生产建设兵团、国营农场、牧场、林场规模非常大,又没设立政权机构,这类单位的职工、家属到什么地方办理婚姻登记?答:上述单位的职工、家属可以就近到单位驻地附近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路途较远、交通不便的,也可以由所在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委托上述单位代办婚姻登记。市、市辖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对代办单位的婚姻登记职员进行培训、考核、发证和业务指导。代办单位的婚姻登记统计工作由市、市辖区、县民政部门负责管理。问题2、申请结婚的当事人,需要一同到一方爸爸妈妈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该婚姻登记机关可否受理?答:原则上应按《婚姻登记方法》实行。如婚姻当事人双方不在同一区域工作,也不和爸爸妈妈同住一地,需要一同到一方爸爸妈妈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该婚姻登记机关可作为特殊状况受理。婚姻当事人除需提供《婚姻登记方法》规定的证件外,还需提供当事人父或母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该人与当事人确属父子或母子关系的证明。问题3、当事人以受单位或别人干预取不到申请结婚所需证明为由需要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怎么样受理?答:婚姻登记机关应第一查明当事人取不到有关证明是什么原因。如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结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应向当事人进行民法典的宣传教育。如当事人双方均已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结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应主动同有关单位联系,充分做好疏导工作。经疏导无效,当事人仍不可以获得申请结婚登记所需证明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将调查和工作的状况注明于《结婚申请书》中“提供证件状况”栏内,依法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问题4、《婚姻登记方法》对协议离婚没规定调解程序,是不是意味着婚姻登记机关在受理离婚申请时不需进行调解工作?答:《婚姻登记方法》规定,双方协议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状况属实,应准予登记”。这里所说的“查明状况属实”,主要指当事人离婚是不是确属双方自愿,是不是感情确已破裂,是不是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置有了妥善安排。对于尚不构成上述协议离婚三要件的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配合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做好调解工作。对确实符合离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应久拖不办,以保障当事人离婚自由的合法权益。问题5、《婚姻登记方法》规定,办理复婚登记时应收回《离婚证》。由法院判决离婚的当事人申请复婚时,婚姻登记机关是不是收回法院的判决书?答:规定复婚登记时收回《离婚证》的目的,是预防当事人重婚。因此,由法院判决离婚的当事人申请复婚时,婚姻登记机关应收回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如当事人坚持需要自己保存,婚姻登记机关可在办理复婚登记时,在原离婚判决书上注明当事人已于何时什么地方办理复婚登记并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印章。问题6、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需要什么手续?答:婚姻当事人在丢失婚姻证件将来,因出国、继承财产等缘由,需要证明夫妻关系或已解除夫妻关系,应持本人户籍证明和所在单位或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情况证明》,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经核查婚姻登记档案,证实当事人确曾依法在此办理过婚姻登记,应将当事人申请及核查婚姻登记档案状况报市、市辖区、县民政部门审察批准后,依法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问题7、申请与国内公民结婚的外国人,其所在国与国内无外交关系,其婚姻情况证明怎么样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