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中关于户口的约定如何处置才能达到最好成效
离结婚以后,户口迁移的问题也是离婚案件的难题。譬如,离婚了,女方的户口仍在男方为产权的房屋里。而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女方应该在办理完毕离婚协议手续的一段时间后将户口迁出,而女方拒不迁出,给男方导致肯定的损失或麻烦的状况怎么样处置。依据目前的户口管理规定与法院的审判实践,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以户口强迁为诉讼请求的侵权案件,而是以归口管理机关为公安机关为由让当事人找公安管理部门解决。而公安机关的回话总是是此类请求不符合强迁的法律规定,因此总是也是很难办理。
此类纠纷在离婚案件中的比率虽然不大,但时常也有此类状况的发生,由于缺少有效的有关规定,致使当事人投诉无门。那样,怎么样预防此类纠纷的发生呢?大家觉得,方法还是有些,就是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有义务迁出方不履行迁出义务的惩罚手段。户口拒不迁出导致当事人最大的问题就是心理的困扰和房子出售的不便。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
若女方在离婚手续办理完毕的三个月内不可以自行将户口迁出,每逾期1日应向男方支付--无的不便补偿;若男方在出售该房时,由于女方户口不可以迁出缘由对房价产生影响,女方应赔偿男方差价部分。
需要注明的是,逾期的补偿不应写成违约金,由于户口迁出具备人身性质,若写成违约金法院支持或许会有困难程度。而写成不便补偿,合情合理,同时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大。
另外,若男方转移该房子,而在转移时因女方户口没迁出对房价产生影响,具体影响的数额应由交易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书面告之女方。
通常情况下,有了如此的约定,有义务迁出一方,会积极配合另一方将户口在最短期内迁出,未必要走到上法庭那一步。当然,协议时假如迁出义务一方不愿加上延时补偿条约,另一方就得自己衡量是不是想承担法律风险了。假如上法院,法院或许会在判决书中加上“女方应在离结婚以后的30日内将户口迁出”之类的语句,但判决生效的实行问题总是也很难解决,当然,假如女方有条件迁出,则实行起来相对容易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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