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老公朱华与老婆钟芳结婚10年,伴随经济收入的提升,朱华便想与老婆离婚,但又因心中有愧而不想自己提出,为迫使钟芳先提出离婚,导致自己也是迫于无奈的假象,朱华一方面故意对她不理不睬,其次限制钟芳的生活范围。再则无端挑剔,委过于人。
老公长期的冷漠、疏远,与在家庭日常对自己表现出的怨恨和敌意,使钟芳对婚姻失去了信心,最后只好诉请离婚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案例剖析:
法院审理后觉得,朱华虽没对钟芳推行肉体伤害,但其行为主观恶意明显,且已实质导致钟芳精神痛苦,构成家庭暴力。遂在判决准予离婚的同时,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一条之规定,判决朱华赔偿钟芳精神赔偿金2万元。
评析: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推行家庭暴力的;虐待、丢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除身体虐待外,还包含言语虐待、心理虐待等“精神”方面的虐待。换句话说,就是给他们导致心理重压,使他们“精神”遭到“肯定伤害”的“冷暴力”也是家庭暴力。朱华与钟芳之间就是夫妻间的“家庭冷暴力”。
这种“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在产生矛盾时,虽没拳脚相加,但对他们冷淡、轻视、放纵和疏远,表现为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两性生活、懒于做所有家务工作等。
对于“家庭冷暴力”,假如并不想离婚,主要有两种解决方案:感情基础结实、仅因误会而产生隔膜的,可以加大交流、交流、关爱、理解,用心经营和提升婚姻水平;一方有紧急过错的,另一方假如能谅解,更应在加大交流、交流的基础上在家庭日常表现源于尊、自信、自立、自强。
但对于矛盾没办法调和一方想诉请离婚的,不少人觉得,因为国内尚无制裁“家庭冷暴力”的明确法律规定,也就只能依靠道德来调整。当道德无能无力,即便离婚,也因法律维权上的空白而只有打落门牙往肚里吞。
其实不然,对“家庭冷暴力”,法律同样要推行者“买单”。尽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仅规定“推行家庭暴力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其中没说明是不是包含“家庭冷暴力”,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中已经将家庭暴力界定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方法,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导致肯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本案应属“其他方法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导致肯定伤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