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规定,受胁迫方行使请求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的期限是一年,也就是说在这一年期限内,受胁迫方需要决定是不是提出请求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不然,受胁迫方就失去了提出申请撤销婚姻效力的权利。那样,这一年的期限从何时起算呢?本条规定的这一年期限的起算时间有二种情形,第一,自受胁迫方结婚登记之日起算,即受胁迫方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决定是不是申请有关部门撤销其婚姻的效力。第二,自受胁迫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即受胁迫方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决定是不是申请有关部门撤销其婚姻的效力。这样的情况主要考虑到在胁迫的婚姻中,有些受胁迫方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如绑架、拐卖的妇女被迫与别人缔结婚姻关系,这类妇女在被别人限制人身自由,有关部门未拯救前,是没办法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的,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受胁迫方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时间需要待其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
修改婚姻法中,有的人提出应当规定欺诈的婚姻为可撤销婚姻。他们举了一些事例,如欺骗他们,说自己非常有钱,能带其出国,如伪造我们的学历、历程、职业、职务,如谎说自己家境显赫、富有,如隐瞒我们的疾病,隐瞒我们的前科,隐瞒自己有子女,隐瞒自己与别人发生过性关系,隐瞒我们的已婚史等等。婚姻法没采纳这个建议。上述事例虽属欺诈,但却不可以因此请求撤销婚姻关系。由于欺诈的情形很复杂,有些欺诈,如隐瞒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禁止结婚的疾病,已婚的欺骗未婚的,本法第十条已规定为无效婚姻,其他因欺诈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可以通过离婚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