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婚姻法讲解》第1条界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方法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导致肯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用途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暴力行为的表现形式根据上述司法讲解有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及其他方法。前者即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等事实上是是身体暴力的范畴;后者即其他方法可包含语言暴力和性暴力。由于,后这两种暴力形式在婚姻家庭中都是客观存在的,它们是家庭暴力中除身体暴力外的另两种表现形式。那样,语言暴力、性暴力在审判实践中怎么样来认定?笔者觉得,语言暴力,一般是以威胁、恐吓、谩骂、挖苦、侮辱等方法来威吓、虐待他们,导致受害一方长期在精神、心理方面产生重压与痛苦;性暴力是指老公为满足我们的性欲,在老婆病重、经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状况下,违背老婆意愿,常常强迫其从事性行为或用残暴的方法伤害老婆的生殖器官,使其身心遭到很大损害的行为。大家了解,家庭成员包含配偶、爸爸妈妈、子女、兄弟姐妹、祖孙、婆媳。因此,配偶一方对上述家庭成员所推行的暴力侵害都是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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