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冯某驾驶货车与徐某等近亲生肖马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相撞,致马某当场死亡、汽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冯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马某无责任。
冯某驾驶的案涉汽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某汽车服务公司办理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统筹(限额100万元)。
徐某等诉至法院需要冯某及某汽车服务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觉得,某汽车服务公司在本案中并不是侵权人,其与冯某形成的统筹合同关系在法律性质上也有别于《中国保险法》所规定的责任保险合同关系。
某汽车服务公司承担的合同义务与本案由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责任关系不是必要一同诉讼或法律规定应当合并审理的情形,不适合在本案中一并处置。冯某应当向徐某等承担除交强险外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汽车统筹合同并不是《中国保险法》所规定的保险合同,统筹公司并不是保险公司,不具备经营保险业务的权限,企业的设立、运行、所受监督、理赔能力均与保险公司存在明显不同。在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统筹企业的法律地位、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保险公司不同。
用户应当选择合法的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保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