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方再婚的结婚手续?
答:
结婚到民政部门,目前一般都在县级行政服务中心的民政窗口
年龄:男不能早于22周岁,女不能早于20周岁
①申请:取男女双方各自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三张2寸最近免冠合影照。离过婚的请带上离婚证或判决书
②受理: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办公大厅,双方亲自到场递交上述手续
③审察:查询户口本,身份证,看身份证是不是过期,照片是不是与当事人相同
④登记:问双方是不是自愿,交纳登记费9元,双方书写声明书,签名、按指印,登记职员编号、登记打印结婚证,填写<结婚登记审察处置表>
⑤发证:办理登记手续后,有关登记手续存档,当场发给双方结婚证书,正式宣告缔结夫妻关系,法律对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予以确认
带上离婚证
《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
1998年12月18日,民政部外交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各驻外使、领馆:
为健全婚姻登记管理法规,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国务院赞同,现将《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
鉴于补充规定是对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行政法规的健全,为使部门发布的有关婚姻登记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行政法规一致,经研究决定,对部门发布的《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中国大陆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出国职员婚姻登记管理方法》、《中国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管理试行方法》等规定作相同的补充规定,请各地在办理婚姻登记时一并严格实行。
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
1、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假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海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件须经国内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没办法律效力。
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海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不需要经国内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居住海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国内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2、离婚的外国人在国内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海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须同时提供经国内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其原配偶的国籍证明。其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其离婚证件须经国内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没办法律效力。
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海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不需要经国内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其本海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国内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
3、持有国内人民法院第一审离婚判决书的当事人申请再婚,须提供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
4、国内驻外使、领馆应按有关规定为经驻在国公证和该海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过的离婚证件办理认证手续,并为长期或已在海外获得合法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出具或认证婚姻情况证明。状况特殊者应先报国内审批。
5、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将结婚当事人提交的国内人民法院做出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裁定书或经公证、认证的离婚证件、国籍证明或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收入当事人的结婚登记档案。
6、凡与国内签订民事司法帮助条款的外国法院出具的离婚证件在国内用,按条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7、申请结婚当事人提供假证件或证件被涂改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