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结婚应当登记,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里主要考虑到,国内幅员广大,经济文化、风俗习惯差异非常大,特别是在农村,不办理登记,而只不过举行结婚仪式的状况较多,对于如此的结婚,不可以一律宣布为非法同居关系而予以解除。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应补办登记。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未按《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一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需要离婚的,应当不同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推行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置。
未按《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一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倡导享有继承权的;按事实婚姻处置的,享有继承权;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置的,不享有继承权。
责任编辑:李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