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与周女性于2015年订婚。订婚的时候,陈先生的妈妈(以下称陈母亲)给周女性转了100万元,作为彩礼。7天之后,周女性又把这笔钱汇给了陈母亲,让陈母亲帮忙投资理财。
随后,周女性考上了音乐学院的研究生,学制三年。2015年至2018年,周女性主要在学校学习,和老公陈先生也是聚少离多,因此感情失和。但在学校学习这期间,陈母亲或者陈先生每月向周女性支付1万~2万元不等的款项。2018年,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法院判决两人离婚。离结婚以后,周女性需要陈母亲返还当初存放在她那里的100万元。陈母亲觉得,既然周女性已经和儿子离婚了,这100万元也不是周女性的,因此不认可返还。于是,周女性以委托投资理财合同纠纷为由,将陈母亲诉至法院,需要返还投资理财款本金100万元等。一审判决陈母亲返还周女性投资理财款本金100万元等。陈母亲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杭州中院,杭州中院经审理觉得:”就周女性将该100万元款项交给陈母亲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周女性在前案中不承认其与陈母亲之间存在委托投资理财关系,陈母亲在前案中辩称的'收拾'亦非一般意义上的委托投资理财关系,而应属陈母亲管理周女性、陈先生的家庭财务。从陈母亲、陈先生自2015年2月起至2018年1月止向周女性的转账状况来看,可以认定该款项一直独立存在。且在未经所有权人明确认同的状况下,陈母亲无权对该100万元进行处分。现周女性倡导陈母亲还款,鉴于周女性已与陈先生离婚,且陈先生在本案中未倡导权利,故本院认定陈母亲应向周女性返还50万元。”二审判决后,陈母亲又将周女性告上法庭,理由是周女性收到给付的100万元彩礼后,双方未一同生活,因此需要返还100万元彩礼。周女性认同收到案涉100万元彩礼的事实,但觉得双方自缔结婚约前至判决离婚期间一直存在一同生活关系,案涉彩礼不符合法定的返还条件。
浙江杭州余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第一,周女性在与陈先生订结婚以后前往北京念书学习,双方因此聚少离多、一同生活时间较少,但双方于周女性在音乐学院念书期间登记结婚,且登记结婚发生在案涉彩礼给付后,这样来看双方在登记结婚时对结婚以后“聚少离多”的生活状况已有肯定的预见,并表示同意。第二,虽陈先生、周女性结婚以后一同生活时间较少,但自结结婚以后的一年多时间,双方均曾努力维系婚姻家庭关系。第一,陈先生、周女性结婚以后有一同出国旅游;第二,被告收到案涉彩礼后不到一周内马上彩礼100万元交由原告陈母亲收拾,且在此期间,陈母亲、陈先生按月向周女性转账;第三,虽陈先生、周女性结婚以后分居两地,但陈先生数次去北京探望周女性,周女性也有在法定假期回到杭州;第四,周女性于2017年6月9日经医院诊断为妊娠状况。由上可见,陈先生、周女性结婚以后存在一同生活状况,且这种生活状况也符合双方订立婚约与结婚时的预期。原告的诉请,不符合法定的彩礼返还清形,法院不予支持。
浙江杭州余杭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陈母亲、陈父亲、陈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陈母亲、陈父亲、陈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同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引使用方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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