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女性的妈妈于十多年前过世,她和两位哥哥一直照顾爸爸。为了让爸爸能在晚年更好地生活,兄妹三人不只通过公证舍弃了对上海数套房地产的继承,还专门请人照顾爸爸生活。
不料,已经80岁的爸爸忽然宣布将要再婚,由于担忧爸爸再结婚以后会横生枝节,于女性和哥哥们商量之后决定提起继承诉讼,先把亡母的遗产拿回来。
于女性觉得,当初她和哥哥们倡导舍弃继承是有首要条件条件的,即爸爸不会再婚。虽然这一点没写下来,但这是人之常情。假如爸爸当时就表示会再婚,他们一定不会舍弃继承。
于女性还觉得,爸爸隐瞒了其账户里有1000多万存款的事实,在这一点上子女们都让人骗了,因此倡导此前舍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提起1000多万存款,老于表示,自己压根就没想过隐瞒,只是儿女们没问,他便没说。由于他平常做股票投资,名下有价值几百万股票和资金,家还有不少值钱的古董、字画,儿女们全都了解。何况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时,儿女们连价值一个多亿的7套房地产都舍弃了,古董、字画、黄金也没要,又怎会为了这笔存款跟他计较呢?
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于女性等人的诉讼请求,于女性等人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
上海二中院调查查明,为了让爸爸继承遗产,于女性等人过去于2013年1月、3月先后两次前往公证处办理有关手续,明确表示自愿舍弃妈妈全部遗产,由爸爸老于继承。
从公证记录来看,子女们舍弃继承公证是在2013年1月做出的,当时老于并不在场。而3月份的那次公证是老于向公证处申请继承7套房地产与老婆生前名下6万余元银行存款,主要为了便捷办理之后的过户等手续,所以他仅需陈述需要手续的这部分财产,不需要告知公证处自己名下还有其他财产,没有欺诈的故意。
另外,在1月份的那次公证中,在公证处员工的引导下,于女性等人先后三次分不同层面提及舍弃继承。
第一,经公证处员工询问,于女性等人以概括性的语言表达了对妈妈遗产的舍弃继承。
此后,公证处员工或有凭证证明的遗产一一列明,于女性等人又一次明确舍弃继承。
最后,公证处员工又单独询问“假如还有其他是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及包含基金在内的所有银行金融理财项目,及其他动产、不动产”的处置方法,该种离别式的询问办法足以提醒于女性等人,公证处员工所针对的财产已经超出了原罗列的遗产,可能包含下落不明与价值不明的遗产。但于女性等人直接回答“都不继承”,说明遗产的价值并不是于女性等人考虑是不是舍弃继承的主要原因。
法院据此觉得,于女性等人舍弃继承是什么原因和目的在于“不要继承,由爸爸继承”,这从侧面说明于女性等人并不是由于遗产价值不高而舍弃继承,其追求的法律成效在于由爸爸继承妈妈的全部遗产。因此,于女性所倡导的这1000多万存款并未超越“兜底条约”的覆盖范围,已被舍弃继承。
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不论老于是不是想要再婚,都不可以成为子女舍弃继承的首要条件条件。虽然于女性等人陈述的原因在日常也大概存在,但法院不可以推定当事人之间就舍弃继承一事存在一项违法的首要条件条件。因此,不可以推定于女性等舍弃继承是由于老于已经默示赞同不再婚。
综上,上海二中院认定于女性等舍弃继承有效,不可以第三需要继承妈妈的遗产,遂判决驳回了于女性等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