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弥补手段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据此,违约责任有三种基本形式,即继续履行、采取弥补手段和赔偿损失。除此之外,违约责任还有违约金责任和定金责任。除采取弥补手段和定金责任不适用于借款合同外,借款合同可适用的违约责任形式有继续履行、赔偿损失、违约金三种形式。
关于逾期利息的性质是这三种违约责任形式中的哪一种,可以区别不同情形作出不同认定:
第一种情形,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没约定。在此种情形下,因国内《民法典》规定的违约金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为首要条件,故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的逾期利息不应是违约金,可觉得是损失赔偿。
第二种情形,借贷双方约定了逾期利息的支付,但未约定逾期利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以借期内利率向借款人倡导逾期利息;既未约定逾期利率,也未约定借期内利率的,出借人可倡导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价格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在此种情形下,逾期利息的计算办法和具体数额仍非双方约定,认定其是违约金较为牵强,其性质仍为损失赔偿。
第三种情形,借贷双方不只约定了逾期利息的支付,还约定了逾期利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只须双方约定的逾期利率没超越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价格利率四倍,就应根据双方对逾期利率的约定计算逾期利息。故此种情形下,逾期利息的数额可以通过双方约定予以确定,其实就具备了违约金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