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补充规定是什么样的
1、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增加第十一条之1、[对外国公职职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职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在《立案追诉标准》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1、[虚开发票案]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其他情节紧急的情形。
3、在《立案追诉标准》中增加第六十八条之1、[持有伪造的发票案]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持有伪造的第项、第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上就是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补充规定的有关介绍,期望可以帮助到大伙。假如你还需要知道更多的内容,请关注华律网官方网站,在线咨询大家华律网律师,大家将竭诚为你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