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刑缓期二年实行需要拥有哪些条件?
适用死缓需要拥有两个条件:一是罪该处死;二是否需要立即实行死刑的。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实行的有以下三种处置办法:
1、在死刑缓期实行期间,假如没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将来,减为无期徒刑;
2、假如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将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刑缓期2年实行需要拥有哪些条件?
3、假如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实行死刑。
死刑缓期实行的罪犯在减刑过程中,有如下法律需要。
(一)死刑缓期实行的期间,从核准死刑缓期实行宣告之日起计算。
(二)对死刑缓期实行罪犯的减刑,应当依法准时报送和裁定。
(三)死刑缓期实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无期徒刑的刑期,从生效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不变。
(四)死刑缓期实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实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五)对死刑缓期实行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质实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缓期实行的二年)。中国从建国到目前有判处死缓在2年将来实行死刑的案例。
2、死刑和死刑缓期二年实行有什么区别在哪儿?
1、 在适用条件方面,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紧急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紧急,一般指方法极其残忍、后果极其紧急、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干扰非常坏的情形。死缓则适用于罪该处死,但可以不被立即处死,譬如有悔罪表现或者没再犯罪的危险的情形。
2、 在审判程序方面,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实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3、死缓的日期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实行的期间怎么样确定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34号)中觉得:死刑缓期实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实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死刑缓期实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一,刑法其他条文对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期,都规定了从判决实行之日起计算,而对死刑缓期二年实行的期间却规定了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对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来讲,羁押的时间是可以折抵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或2日),刑期从判决实行之日起计算,对被告人不会不利;而对死刑缓期二年实行的判决则不同,因没有刑期折抵问题,所以刑法才规定了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将“判决确定之日”理解为死缓判决核准之日更符合刑法有关规定的精神。
第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实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实行的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换句话说,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实行的判决是应予实行的,是确定的判决。因为对死刑缓期二年实行没有刑期的折抵问题,而从判决核准之日到判决书送达之日总是要相差一二个月时间,在对“判决确定之日”存在两种讲解的状况下,从有益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也应选择死缓判决核准之日作为死刑缓期实行期间的起算日较为适合。
最后,在司法实践中,总是要对投入监狱实行的死缓判决罪犯核算刑罚实行时间,因为刑罚实行机关存档的罪犯材料中一般没宣判笔录和送达回证,而法院的生效判决是一定有些,所以选择死缓判决核准之日不会产生认定困难,便于实质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