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与债务处置等事情协商一致的建议。”这是国内离婚协议的有关法律规定。
(一)形成离婚协议但没办理离婚手续,该协议能否作为诉请离婚的判案依据?
离婚协议生效的首要条件是在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或在法院协议离婚之后,若是已经签订好的离婚协议,在没办理离婚手续之前,一方反悔的离婚协议就不发生效力,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对于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进行反悔。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民再申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中觉得:“关于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的效力及俞舜华应否对钟弘婞再予补偿的问题。经查,本案离婚协议虽由双方签订,但二人并未据此办理离婚手续,而是通过法院判决离婚。据此,双方离婚协议有关财产分割的约定,在婚姻关系未解除的状况下,在诉讼中仅可作为证据用,并不可以直接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二)双方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拒不实行离婚协议的,另一方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方按协议履行?先看有关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根据约定全方位履行我们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买卖习惯履行公告、帮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防止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2)《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与债务处置等事情协商一致的建议。”
(3)《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一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状况,根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些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与债务处置的条约,对男女双方具备法律约束力。登记离结婚以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表述这一问题时觉得:“这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赞同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该义务的特殊之处在于,赠与人的给付房子义务不是向离婚协议相他们履行,而是按约定向合同外第三人履行。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因为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首要条件条件是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建议,所以急于离婚的一方或许会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作出肯定的让步。这种离婚协议中双方主要义务表现为,受赠人配合赠与人办理协议离婚,受赠人向第三人出货房子。在相他们已经按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赠与人也应按约定履行给付房子的义务。假如赠与人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相他们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子出货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理解为上述精神的体现。国内正在走向法治化,离婚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应当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对那种签订协议时就没计划履行,尤其是对那些将签订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大幅度让步作为换取他们飞速赞同离婚的权宜之计,却动辄反悔,根本没计划认真履行协议的当事人,绝不可以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