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离婚纠纷中,不只关系到身份关系的解除,还关系到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等问题,而伴随社会经济的进步,财产分割问题渐渐占据离婚纠纷的矛盾核心,但现实日常一方不学会另一方财产的状况数见不鲜,这就为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一同财产埋下隐患,很不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泰山区法院岱庙法庭最近审理的一块离婚纠纷案件中,男方甲某与女方乙某经自由恋爱于2015年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女。因为结婚以前缺少知道,夫妻感情基础薄弱,致使结婚以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争执不断,已分居生活多年。现甲某觉得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至法院,需要与乙某离婚并分割夫妻一同财产。
办案经过
庭审时,女方称结婚以后双方的财产大多数由男方保管,倡导男方名下有股票、债权、银行存款价值近80万元。男方予以不承认,并称女方名下也有大额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等。双方争执不下,均向法院申请需要调取各自名下的房地产、汽车、银行存款与薪资、股票、公积金等财产状况。
面对错综复杂的财产线索,承方法官结合本案所涉及的财产问题,当庭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夫妻一同财产申报令》、申报表及承诺书,需要当事人客观真实、全方位的填写财产内容,不能隐瞒或遗漏,并告知当事人未如实申报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后双方按期向法院提交了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及承诺书,并且提交了各自持有财产的证据。经法院审察后,依据双方填报的财产状况与当事人进一步交流,通过庭审质证,梳理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同时多次进行背对背调解。经过两次开庭、线上线下多次调解和承方法官耐心释法说理,双方解决了核心财产问题,最后达成一致建议,以调解形式顺利结案。
法官说理
在离婚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隐匿、转移夫妻一同财产的行为时有发生,因为隐藏、转移财产方法多样,给法院的调查工作带来非常大妨碍,不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也不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23年1月1日开始推行,该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一同财产的义务。该规定为离婚案件中拓展夫妻一同财产申报规范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夫妻一同财产申报令规范解决了离婚诉讼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个难点,有益于法院最大限度地查实当事人的真实财产情况。
现在泰山区法院已发出多份《夫妻一同财产申报令》,当事人依据《夫妻一同财产申报令》向法院申报一同财产、一同债务等,确保了法院公平、公正、高效地对夫妻一同财产进行分割,节省司法资源,获得了非常不错的社会成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一同财产,归夫妻一同所有:
(一)薪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常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一同所有些财产。夫妻对一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一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一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一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结婚以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第三分割夫妻一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一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一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一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一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来源:泰安中院民一庭泰山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