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游管理方法
2023年12月,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网游管理方法》,于2023年12月22日向社会公开征求建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网游管理,规范网游行业秩序,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促进网游行业健康有序进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出版管理条例》《网络信息服务管理方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需要,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游出版经营活动,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网游,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信息互联网向公众提供下载或者在线交互用的游戏商品和服务。
本方法所称网游出版经营活动,包含网游的研发、出版、运营和网游币发放及买卖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从事网游出版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坚持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
第四条国家出版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网游出版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出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内网游出版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网游监管查处工作。
第五条网游行业的社会团体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在出版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网游出版经营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六条从事网游出版活动,应拥有以下条件,并依法经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批准,获得含有网游出版业务范围的《互联网出版服务许可证》:
有确定的单位名字及章程;
有固定的工作场合;
有确定的从事网游出版业务的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平台;
有从事网游出版业务所需的内容审校规范;
有从事网游出版业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施,有关服务器和存储设施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需要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备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职员职业资格;
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8名以上具备国家出版主管部门认同的出版及有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职员,其中具备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职员不能少于3名;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出版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从事网游出版活动,应向所在地省级出版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赞同后,报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从事网游运营、网游币发放和买卖服务等网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以下条件,并依法经省级出版主管部门批准,获得含有网游经营业务范围的《互联网出版服务许可证》:
有确定的单位名字及章程;
有固定的工作场合;
有确定的从事网游经营业务的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平台;
有确定的网游经营业务范围;
有从事网游经营活动所需的必要的专业职员、设施与管理技术手段,有关服务器和存储设施需要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出版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从事网游运营与网游币发放和买卖服务等活动,应报所在地省级出版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出版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省级出版主管部门应按期将许可证审批状况报告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应加大对省级出版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按期对许可证审批状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从事网游出版、运营与网游币发放和买卖服务等活动,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互联网出版服务许可证申请表》;
单位章程及资本来源性质证明;
网游服务业务可行性剖析报告;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简历、住址、身份证明文件;
工作场合用证明;
网站域名注册证明、有关服务器和存储设施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承诺;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及省级出版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从事网游出版活动的,除上述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内容审校规范、编辑出版等有关专业技术职员的国家认同的职业资格证明。
第十一条获得《互联网出版服务许可证》网游出版业务或网游经营业务范围的网游出版经营单位,变更许可登记事情、资本结构、最后实质控制人,合并或分立,设立分支机构的,应依据本方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网游出版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网游出版经营活动。
网游出版经营单位应在公司网站、商品推广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地方标示《互联网出版服务许可证》信息。
第三章 网游的出版经营
第十二条网游出版运营前,须由获得《互联网出版服务许可证》网游出版业务范围的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出版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赞同后,报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审批。
网游出版和运营单位获得网游批准文件后,应按批准文件需要,自批准文件签发之日起一年内组织游戏出版运营,超期不可以出版运营的,应准时向属地省级出版主管部门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已批准出版的网游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或者变更游戏名字、游戏出版单位或主要运营机构的,网游出版单位应当按规定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个人不能以任何形式转借、出租、交易、套用《互联网出版服务许可证》、网游批准文号、出版物号。
第十五条网游出版经营单位应实行内容自审规范,根据国家标准和规范需要,加大出版经营行为的自查和管理,保障网游内容合法和出版水平。
第十六条网游不能含有以下内容: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风险国家统1、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泄露国家秘密、风险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辱或者诽谤别人,侵害别人合法权益的;
风险社会公德或者中华出色文化传统的;
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和违法犯罪行为的;
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和玩法的。
网游出版经营单位在境外运营发行游戏,应自觉遵守网游内容禁止性规定,坚守中华文化立场、遵循国际规则和文化传播规律,不能风险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第十七条网游出版经营单位不能在网游中设置强制对战。
第十八条网游不能设置每天登录、初次充值、连续充值等诱导性奖励。
网游出版经营单位不能以炒作、拍卖等形式提供或放纵虚拟道具高价买卖行为。
所有网游须设置用户充值限额,并在其服务规则中予以公示,对用户非理性消费行为,应进行弹窗警示提醒。
第十九条网游出版运营时,应作好信息标识:在游戏开始前的显著地方全文登载《健康游戏忠告》;在游戏开始前、《健康游戏忠告》后,设置专门页面并在游戏官方网站的显著地方,标明游戏著作权人、出版单位及其许可证编号、主要运营单位、批准文号、出版物号等信息。
第二十条网游出版经营单位不能授权无网游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游。
网游运营单位在运营游戏时,须核验该网游的审批文件是不是真实有效,信息标识是不是标明,不能运营未经批准或信息标识未标明的网游。各类手机、电脑、电视、游戏机等智能终端生产经营单位预装网游时,须核验该网游审批文件是不是真实有效,信息标识是不是标明,不能预装未经批准或信息标识未标明的网游。
第二十一条在获得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前,网游运营单位进行网游技术测试的,应确保网游内容符合本方法的有关需要,限额测试用户数不能超越2万,测试用户资料作删档处置。网游运营单位应在每次测试开始前向所在地省级出版主管部门报告测试游戏的名字、范围、测试周期、用户规模,并提供技术测试内容、账号和内容合法承诺书。
网游技术测试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网游运营,须获得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出版的批准文号、出版物号:
公开提供可直接注册登录服务器的推广客户端软件的;
向网游用户收费的;
以商业合作、广告销售等方法获得收益的;
拓展其他应视为网游运营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网游出版经营单位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提供服务时,应当需要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游出版经营单位不能为其提供有关服务。应严格落实用户实名注册和登录规定,确保用户的身份信息真实有效。
第二十三条从事网游币发放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网游币的用法范围仅限于兑换自己提供的网游商品和服务,不能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商品和服务;
发放网游币不能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发放和购买网游币标准要透明合理;
不能向用户提供网游币兑换法定货币的服务,网游出版经营单位终止提供网游商品和服务,以法定货币方法或者用户同意的其它方法退还用户尚未用的网游币的状况除外;
保存网游用户的购买记录,保存期限自用户单次同意服务之日起,不能少于2年。
第二十四条从事网游币买卖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不能为未经审批的网游提供买卖服务;
应以实名制数字人民币钱包从事网游币买卖,不能向用户提供匿名数字人民币钱包买卖服务;
应采取技术手段,对买卖过程进行有效监管,对存在违法可疑行为的买卖须准时报告有关部门,防止为互联网赌博、互联网诈骗等违法行为提供便利;
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公告后,应当帮助核实买卖行为的合法性,经核实是违法买卖的,应当立即采取手段终止买卖服务并保存有关记录;
保存用户间的买卖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不能少于单次买卖发生之日起的2年。
第二十五条同一企业不能同时经营网游币发放和网游币买卖服务。
第二十六条网游出版经营单位发放或者变更网游虚拟道具,应当准时在该网游的官方主页或者游戏内显著地方公示有关信息,发放和购买标准要透明合理。
网游出版经营单位不能将用户获得的网游虚拟道具兑换成法定货币,向用户提供网游虚拟道具兑换小额实物的,实物内容及价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网游出版经营单位为用户间买卖网游虚拟道具提供平台化服务的,根据本方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网游币买卖规定实行。
网游出版经营单位发放的,用户以法定货币直接购买、用网游币购买或者兑换获得,且拥有直接兑换游戏内其他虚拟道具或者增值服务功能的虚拟道具,根据网游币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网游出版经营单位在提供随机抽取服务时,应付抽取次数、概率作出合理设置,不能诱导网游用户过度消费。同时应为用户提供虚拟道具兑换、用网游币直接购买等其他获得相同性能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方法。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不能为非法网游和违法网游经营活动提供支付服务。
违反前款规定提供支付服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置。
第二十九条为网游提供推广服务的单位,应当查验服务对象的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不能发布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网游广告。网游直播不能出现高额打赏。网游的推广不能含有本方法第十六条所列内容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内容。
第三十条网游出版经营单位应加大信息发布管理,对用户在游戏内发布的信息内容须严格落实信息安全审核、违法信息屏蔽过滤等规范手段,发现网游中存在违法违规内容,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出版主管部门报告。
对网游中发布违法违规信息的用户,网游出版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依约停止为其提供有关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出版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网游出版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手段保证互联网信息安全,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用户个人信息。
网游出版经营单位通过互联网处置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的原则,公开专门的处置规则,明示处置的目的、方法和范围,依法告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事情。
第三十二条网游出版经营单位不能推行垄断和不正当角逐行为,妨碍市场公平角逐秩序。
网游出版经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推行垄断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予以处置。
第三十三条网游出版经营单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规则、用户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网游出版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网游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提供服务的网站显著地方公布纠纷处置方法。双方出现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打造网游信用规范,将违法违规网游出版经营单位列入警示名单,推行前置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联动处罚机制,对违法违规网游出版经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推行信用约束。
第三十六条网游出版经营单位终止出版、运营网游的,应提前至少60日予以通知,并向所在地省级出版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省级出版主管部门报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备案。网游用户尚未用的网游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网游运营单位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率,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同意的其他方法进行退换。
网游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问题等网游运营单位自己缘由连续中断服务超越30日的,视为终止。
第四章 未成年人保护
第三十七条保护网游未成年人用户,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出版主管部门、网游出版经营单位和社会各界一同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出版主管部门监督网游服务提供者落实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游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惩处违规行为,拓展有关宣传教育,指导家庭、学校、社会组织采取有效手段对未成年人沉迷网游进行预防和干涉。
第三十九条网游出版经营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以下规定:
严格控制未成年人用网游时段、时长;
对容易致使沉迷的、存在不合适未成年人用内容的游戏,应禁止未成年人登录;
严格实行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费服务的限制性需要,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在用其服务中的消费数额,不能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不能向未成年人提供账号租售、游戏币及虚拟道具买卖服务,与陪练、代玩等第三方服务;
不能向未成年人提供随机抽取服务;
网游直播不能出现未成年人打赏状况;
处置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不能有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的网游经营行为。
第四十条网游出版经营单位应当打造完善防沉迷规范,不能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商品和服务,准时修改可能导致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功能或者规则,提供面向用户的防沉迷举报受理服务,并每年向社会公布防沉迷工作状况,同意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网游出版经营单位应当通过统一的未成年人网游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等必要方法验证未成年人用户真实身份信息。
第四十二条网游出版经营单位应当打造、健全预防未成年人沉迷互联网的游戏规则,防止未成年人接触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游戏内容或者游戏功能。
网游出版经营单位应当落实适龄提示需要,依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身心进步特征和认知能力,通过评估游戏商品的种类、内容与功能等要点,对游戏商品进行分类,明确游戏商品所合适的未成年人用户年龄阶段,并在用户下载、注册、登录界面等地方予以显著提示。
第四十三条爸爸妈妈或者其他监护人应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引导未成年人健康合理用网游、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培养好的生活习惯、树立正确的网游消费观念,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沉迷网游,同时应提升自己互联网素养,规范自己用网游的行为,加大对未成年人用网游行为的引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学校应依据未成年学生身心进步的特征,教育引导学生健康合理用网游,加大与未成年学生的爸爸妈妈或其他监护人的交流配合,预防未成年学生沉迷网游,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游的,应当准时告知其爸爸妈妈或者其他监护人,一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
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合为未成年人提供的网络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手段。网络上网服务营业场合不能接纳未成年人。
网游出版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切实手段,健全网游的时间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为监护人、学校履行有关职责提供便利。
有关行业组织应当拟定关于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的行业自律规范,引导成员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互联网保护。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参与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游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出版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加大对本行政地区内网游出版经营活动的平时监督管理:
对网游出版经营单位进行行业监管,推行准入和退出管理;
对网游出版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方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对网游内容和水平进行监管,对网游出版实行前置审批;
对网游出版经营从业职员进行培训、考核等管理;
对转借、出租、交易、套用、违规用《互联网出版服务许可证》、批准文号、出版物号与私服、外挂、侵权盗版等扰乱网游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
与网游管理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六条各级出版主管部门查处违法经营活动,根据推行违法经营行为的单位注册地或者单位实质经营地进行管辖;单位注册地和实质经营地没办法确定的,由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网站的信息服务许可地或者备案地进行管辖;没许可或者备案的,由该网站或者网游服务器所在地管辖;网站或者网游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进行管辖。
第四十七条网游出版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向所在地省级出版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书面报告内容包含本年度有关网游管理政策法律实行状况、奖惩状况,网游出版、运营的绩效状况,网游币发放和买卖的状况,内部管理状况等。
第四十八条网游出版经营单位不再拥有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由出版主管部门责令限时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行政许可。
网游出版经营单位违反本方法有关规定,以不正当方法获得许可的,由出版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应许可。
第六章 保障与奖励
第四十九条出版主管部门保障、促进网游产业的进步与兴盛。
第五十条鼓励研发和推广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进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出色传统文化,促进科技进步,具备革新价值,有益于身心健康、寓教于乐的网游。
第五十一条鼓励网游出版经营单位发展国外市场,加大网游国际合作,促进国际文化交流,提高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
第五十二条对推进网游产业健康进步作出要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游出版、运营或网游币发放、买卖等活动,或者上线运营未经批准的网游,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网络信息服务管理方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根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视状况予以限时停止版号申请、限时停业整顿的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有关网游,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主要设施、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别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出版、运营含有本方法第十六条所列内容的网游的,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网络信息服务管理方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出版主管部门责令删除有关内容并限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紧急的,责令限时停止版号申请、限时停业整顿或者由出版主管部门吊销《互联网出版服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方法第二十九条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规定的,由出版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提供有关服务。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方法第十四条的,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由出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紧急的,责令限时停止版号申请、限时停业整顿或者由出版主管部门吊销《互联网出版服务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出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紧急的,责令限时停止版号申请、限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互联网出版服务许可证》:
网游出版经营单位变更《互联网出版服务许可证》登记事情、资本结构,超出批准的服务范围从事互联网出版服务,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据本方法办理审批手续的;
网游出版经营单位擅自暂停网游出版经营活动超越180日的;
网游水平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第五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网游出版经营单位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有关规定的,由出版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责任职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情节紧急的,并可以责令中止有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有关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网游出版经营单位违反本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需要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有关服务的,由出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紧急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中止有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有关业务许可证或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网游出版经营单位违反本方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置个人信息的网游,责令中止或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紧急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万元以上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中止有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有关业务许可或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肯定期限内担任有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职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第六十一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出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时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方法第十三条,未按规定履行有关审批手续的;
违反本方法第十五条,未按规定实行内容自审规范等管理规范的;
违反本方法第十七条,在网游中设置强制对战的;
违反本方法第十八条,引导网游过度用和高额消费的;
违反本方法第十九条,未作好信息标识的;
违反本方法第二十条,未履行相应核验义务的;
违反本方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未按规定发放和买卖网游币和虚拟道具的;
违反本方法及出版主管部门关于网游出版经营活动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方法所称网游出版,是指通过信息互联网向公众提供网游商品和服务的行为。
本方法所称网游运营是指网游出版后,通过信息互联网向用户提供网游下载或在线交互用,并向用户收费或者以广告等方法获得利益的行为。
网游运营单位为其他运营企业的网游商品提供用户系统、收费管理软件、程序下载及推广等服务,并参与网游运营收益分成,是联合运营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本方法所称网游技术测试是指面向非特定公众开放网游内容,对游戏性能、缺点与服务器负载等进行多方面测试的行为。
本方法所称网游币是指由网游运营单位发放,网游用户用法定货币按肯定比率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以外,以电磁记录方法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本方法所称网游虚拟道具是指由用户以法定货币或者网游币购买或者按肯定兑换比率获得或者在游戏内通过游戏方法获得的,存在于特定的游戏程序之内的虚拟物品。
本方法所称网游币发放是指网游运营单位以销售等方法,向公众提供网游币,并在该网游内提供该网游币用服务的行为。
本方法所称网游币买卖服务,是指为用户间买卖网游币提供平台化服务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私服”“外挂”是指未经许可或授权,破坏合法出版运营、别人享有著作权的网游的技术保护手段、修改数据、私自架设服务器、制作游戏充值卡,运营或挂接运营合法出版、别人享有著作权的网游,从而谋取利益、侵害别人利益。
第六十三条 对无故事情节、玩法简单、无充值消费的国产微信小程序网游的管理,由国家出版主管部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及本方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方法自2024年X月XX日起实行。此前发布的有关网游服务规定与本方法不同的,以本方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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