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什么
1、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依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子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2、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成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可以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回收;
2.房子拆迁,按房子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根据实质状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3、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降低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能超越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子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与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4、根据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可以使需要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有生活质量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能超越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5、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是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他成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村商定处置,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进步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可以就业职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挪用或占用。
6、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方法,由省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规定另行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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