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地,名义出资人跟隐名出资人说好分红的事,那就根据说好的拿钱就好。而在实质中有的名义出资人没按规定拿钱,隐名出资人为了争取权益就只能去寻求法律渠道。但如果外商隐名投资人,由于本身违反审批规范,所以就不了解去法院起诉是否会得到支持。
事实上,在隐名投资中,实质投资人与名义投资人之间只有合同约定才能证明双方有借贷关系,若是国内的隐名投资人,那是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据实质状况认定合同的效力。
在实质中,关于外商隐名出资的,国内现在没明确的规定,但实践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一)》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没有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没有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所以,假如没经过审批的委托协议并不是无效,而是还未生效,假如外商隐名投资确实存在违反准入规范的状况,依《合同法》将归于无效。
不过,虽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确认隐名投资者的股东资格,但在实质投资者已实质出资,其他股东认同隐名投资者股东身份与人民法院或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变更实质投资者为股东征得了外商投资审批机构赞同的状况下存在例外。
所以,依据这样的情况,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商投资者如果没拿到分红的,去找法院起诉还是会得到支持的。不过,由于准入规范的限制,为确保可以顺利拿到分红,建议最好还是找个专业律师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