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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实行的期限有限制吗?

www.1wj9.com 2024-06-07 刑事辩护

现实日常,如保外就诊的罪犯,孕妇等特殊罪犯,一经监外实行后,时常出现不再重新收监处罚的情形。这极易引起社会热议,大伙都在追问监外实行,到底有没期限的,如何人放出来后,就再也不收监了。

监外实行现在尚没明确期限

现在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讲解,对暂予监外实行都没作出有关期限的规定,更未规定监外实行需要有期限。因此,有关法院、监狱和公安机关,在作出暂予监外实行的决定时,一般都是没明确期限的,仅需随时学会罪犯状况,依据实质状况,准时收监。比如出现法定收监情形的,可由社区矫正部门按程序提出,依法由监狱或看守所按程序准时收监。

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暂予监外实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准时收监: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实行条件的;

2、紧急违反有关暂予监外实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3、暂予监外实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同时又依据《暂予监外实行规定》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发现暂予监外实行罪犯依法应予收监实行的,应当提出收监实行的建议,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赞同后,报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应当进行审察,作出收监实行决定的,或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档案的监狱、看守所,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已怀孕或哺乳期的罪犯而言,一般在孩子满一周岁后,就应该重新收监。

这样来看,尽管监外实行一般没明确的规定,但一旦社区矫正机构发现被准予监外实行的罪犯,出现紧急违规或监外实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又未满的时候,是可以依法提出收监建议,进而由监狱依法收监。如果大伙仍然对暂予监外实行有疑问的,可向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进行详细咨询,相信专业律师能为大伙提供帮助的。

Tags: 刑事辩护代理 刑事诉讼 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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