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别,是指由医掌握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常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置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辨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别结论的活动。
对于初次医疗事故鉴别不服该怎么样申请再鉴别?
第三鉴别的申请,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医掌握作出的初次鉴别结论,根据本《条例》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拟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别方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请求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地方医掌握给予第三鉴别的书面申请。
提出第三鉴别申请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需要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
2、需要是对地方医掌握作出的初次鉴别不服所提出的,其“不服”的内容可包含对事实的认定、法律法规的适用和鉴别的程序等事情;
3、需要是根据本条例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事故技术鉴别方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
4、需要是向送达初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别书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5、提起由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地方医掌握组织第三鉴别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第三鉴别的申请书时,需要根据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同时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别所需要的材料及负责初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别工作的医掌握出具的初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别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