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赔偿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职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导致病人人身损害后经医疗事故鉴别委员会鉴别构成医疗事故由医疗机构对病人进行的赔偿。当病人因医疗事故遭到精神创伤的可需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 是指病人因医疗事故承受精神创伤而应获得的以货币方法支付的精神补偿,是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一种要紧方法。根据《医疗事故条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导致病人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低于6年; 导致病人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低于3年。应该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假如病人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主体为病人家属;假如病人残疾,该项赔偿的请求主体应为病人本人,而其家属无权需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并非对每一例都计算为6年、3年。更不是对死者的每个近亲属都要计算一笔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计算年限时,可依据病人原有疾病情况、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所在地平均生活质量等原因确定。对残疾者也可学会在一至四级伤残赔偿3年、五至八级伤残赔偿2年、九至十级伤残赔偿1年的原则。不然,假如一级伤残与十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没不同的话,好像不公
依据《医疗事故处置条例》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成本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对医疗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医务职员不直接向患方赔偿,患方也不可以向医务职员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