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子拆迁补偿协议书上签了字可以反悔吗?
作者:张永松
编辑同志:
我家住在某开发区。今年8月,建设局贴出一纸公告,大家就都成了拆迁户。拆迁评估将来,开发区房子拆迁指挥部的人就拿来一张拆迁补偿协议书让我签字,当时我也没多想,就在上面签了字。我老公回来后一看,觉得房子拆迁补偿的规范太低,而且当初对房子价格的评估事务所的确定大家也不了解。大家找开发区拆迁指挥部需要重签合同,指挥部的人说,协议签了就不能反悔,到时假如不搬迁申请法院将强制拆迁。请问我真的不能反悔吗?
蔡者
蔡读者:
你信中所提及的实质是对双方签字的房子拆迁补偿协议可否提起诉讼的问题。
房子拆迁相对而言,其涉及的法律关系稍微复杂一点。大体看来,可分为两个阶段。以房子拆迁管理部门给拆迁人颁发拆迁许可证为界,此前所进行的土地征用、拍卖、拆迁范围的确定、拆迁公告的发布、拆迁许可证的申请、审察、颁发等一系列行为,都是行政行为,当事人对此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拆迁许可证颁发之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房子拆迁补偿所发生的行为,如房子评估事务所的委托、实地测量评估、补偿额的商定、补偿协议的签订、履行等,都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行为。因为一些地方政府过多地参与拆迁工作,在房子拆迁补偿协议签订过程中,亦派政府员工或村干部出面以所谓拆迁指挥部的名义强行"做工作",使不少被拆迁人误觉得是在与政府签合同。而指挥部的员工也总是以此让拆迁户"一签定音"。其实,房子拆迁补偿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这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就拆迁房的面积、价格及补偿款的履行方法等民事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依据民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原则,假如一方当事人在签字后反悔的,完全可以由双方就有关事情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国务院《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依据被拆迁房子的区位、作用与功效、建筑面积等原因,以房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建设部2003年12月《城市房子拆迁估价指导建议》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法。"假如你所签订的补偿协议中评估事务所的委托未经双方协商,而房子评估并未按市场价格进行,则你完全有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重新进行房子拆迁价格评估,以维护合法的民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