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平台上市后有关各方的行为,支持引导革新型中小微型企业更好地进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国证券法》、《中国公司法》与有关法律法规,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本方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北交所上市公司及有关主体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方法规定不同的,适用本方法。
中国证监会依据北交所以服务革新型中小微型企业为主的特征和市场运行状况,当令健全有关具体规范安排。
第三条北交所依据《证券交易平台管理方法》、本方法等有关规定,打造以上市条件为中心的持续监管规则体系,在公司治理、持续信息披露、股份减持、股权勉励、职员持股计划、重大资产重组、退市等方面拟定具体推行规则。上市公司应当遵守北交所持续监管推行规则。
北交所应当履行一线监管职责,加大信息披露与二级市场买卖监管联动,加强现场检查力度,强化监管问询,切实防范和打击内幕买卖与操纵市场行为,督促上市公司提升信息披露水平。
第二章公司治理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增强公众公司意识,维持完善、有效、透明的治理体系和监督机制,保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作,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职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明确纠纷解决机制,保障全体股东合法权利,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护利益有关者的基本权益。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质控制人应当诚实诚信,依法行使权利,严格履行承诺,保持公司独立性,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一同利益。
第五条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选任、履职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鼓励上市公司依据需要设立审计、策略、提名、薪资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资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积极回报股东,依据自己条件和进步阶段,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股东回
报政策并严格实行。北交所可以拟定股东回报有关规则。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打造健全募筹资金管理用规范。募筹资金的存放、用、变更和持续披露等具体规则由
北交所拟定。
第九条上市公司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些表决权数目与普通股份拥有些表决权数目的比率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可以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情范围、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出售限制、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份的转换情形等事情。
上市公司应当在按期报告中持续披露特别表决权安排的状况;特别表决权安排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准时披露。
北交所应付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企业的上市要求有哪些、表决权差异的设置、存续、调整、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事情拟定有关规定。
第三章信息披露
第十条上市公司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准时、公平地披露所大概对证券买卖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较大影
响的事情,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不真实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应当打造并实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范,增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上市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最重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信息对姥爷布等有关事宜。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谋划的重大事情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或许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上市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情形成最后决议、签署最后协议或者买卖确定可以达成时对外披露;已经泄密或者确实很难保密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该信息。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征,充分披露行业经营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优势、经营活动和将来进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原因。
上市公司尚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与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策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买卖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
易时段开始前披露有关公告,不能以软文投稿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信息披露规定,可能致使其很难反映经营
活动的实质状况、很难符合行业监管需要等有关规定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暂缓适用或者免于适用,但应当充分说明缘由和替代策略。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觉得依法不应当调整适用的,上市公司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实行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上市企业的控股股东、实质控制人应当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能需要或者帮助上市公司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信息,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能早于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并确保披露内容的一致性。
第四章股份减持
第十八条股份锁按期届满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质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职员及其他股东减持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上市前的股份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应当遵守北交所有关减持方法、程序、价格、比率与后续出售等事情的规定。
第十九条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质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职员所持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并上市前的股份锁按期应当适合延长,具体期限由北交所规定。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股东、实质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职员减持股份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需要准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质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职员计划通过北交所集中推广竞价买卖减持股份,应当在初次卖出的十五个买卖近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根据北交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推行状况;拟在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越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还应当在初次卖出的三十个买卖近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质控制人减持其通过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推广竞价或做市买卖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章股权勉励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推行股权勉励的,应当设置适当的考核指标,有益于促进公司持续进步。
第二十二条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质控制人及其配偶、爸爸妈妈、子女,作为董事、高级管理职员、核心技术职员或者核心业务职员的,可以成为勉励对象。
上市公司应当充分说明前款规定职员成为勉励对象的必要性、合理性。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向勉励对象授与的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低于市场参考价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市场参考价的,应当符合北交所有关规定,并应当说明定价依据及定价方法。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勉励计划的可行性、有关定价依据和定价办法的合理性、是不是有益于公司持续进步、是不是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建议。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勉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能超越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单个勉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勉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可以超越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拓展职员持股计划的具体推行规则,由北交所依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另行拟定。
第六章重大资产重组
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推行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应当符合北交所有关行业需要,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上下游。
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推行重大资产重组的规范,根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方法》
第十二条予以认定,其中营业收入指标实行下列标准:购买、供应的资产在近期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越五千万元人民币。
上市公司推行重大资产重组,构成《重组方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买卖情形的,置入资产的具体条件由北交所拟定。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的价格不能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八十,市场参考价根据《重组方法》的规定计算。
第二十九条北交所对重大资产重组进行审核,并对信息披露、持续督导等进行自律管理。
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北交所审核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第七章其他事情
第三十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质控制人质押公司股份的,应当合理用融入资金,保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不能侵害公司利益或者向公司转移风险,并依据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实质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职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内幕信息知情人等有关主体违反本方法,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职员未勤勉尽责且情节紧急的,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将遵守本方法的状况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会同有关部门加大信息共享,依法依规推行诚信勉励与失信惩戒。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方法自2021 年11 月15 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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