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出租公司通过项目公司形式拓展筹资出租业务,强化风险防范,促进业务健康进步,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公司法》《金融出租公司管理方法》《金融出租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项目公司,是指金融出租公司、金融出租公司专业子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从事筹资出租业务等特定目的而专门设立的项目子公司。
第三条 金融出租公司设立项目公司拓展筹资出租买卖的出租物包含飞机、船舶、集装箱、海洋工程结构物、工程机械、汽车与经银保监会认同的其他设施资产。专业子公司设立的项目公司拓展筹资出租买卖的出租物应当符合专业子公司业务范围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章 项目公司设立与业务范围
第四条 金融出租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可以在境内保税区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境内地区设立项目公司拓展筹资出租业务。
专业子公司可以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拓展筹资出租业务。
第五条 金融出租公司在本方法第四条规定的境内地区设立项目公司拓展筹资出租业务应当根据《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情推行方法》有关规定,经批准获得设立项目公司拓展筹资出租业务资格。
第六条 金融出租公司、专业子公司应当根据必要性原则设立项目公司,审慎控制项目公司数目,不能在无实质业务背景的状况下设立项目公司。
第七条 金融出租公司、专业子公司应当全资设立、持有项目公司,其下设的所有项目企业的资本金之和均不能超越自己净资产的50%。
第八条 项目公司可以拓展筹资出租与与筹资出租有关的进出口业务、同意承租人的出租保证金、出售和受让筹资出租资产、向金融机构借款、向股东借款、境外借款、出租物变卖及处置业务、经济咨询等业务,与经银保监会认同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九条 金融出租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项目公司应当遵循:
并表管理原则。金融出租公司、专业子公司应当打造完善覆盖项目企业的并表管理体系,加大对项目企业的并表管理。
穿透管理原则。金融出租公司、专业子公司应当加大对项目公司穿透管理,通过项目公司拓展的筹资出租业务应当适用高于直接拓展业务的风险管理需要。
第十条 金融出租公司、专业子公司应当打造科学、健全的项目公司集中统一管理机制,明确管理牵头部门和其他责任部门的具体职责和分工安排。
单家项目公司原则上不能设置独立的部门和职员拓展营运管理。
第十一条 金融出租公司、专业子公司应当拟定科学规范、系统完备的项目公司管理规范,至少涵盖项目公司设立、运营管理、职员管理、财务管理、印章管理、授权管理、外包管理、清算关闭等,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向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 金融出租公司、专业子公司应当将通过项目公司形式拓展的筹资出租业务纳入全方位风险管理体系,加大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声誉风险、信息科技风险等管理,有效辨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类风险。
第十三条 金融出租公司、专业子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每年至少拓展一次项目公司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和有关问题整改建议准时报送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金融出租公司、专业子公司应当在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附注中单独说明项目公司有关状况。
第十四条 每一个项目公司对应一笔出租合同或单一承租人;每一个项目公司实行单独核算,并根据有关规定编制财务和税务报告。
第十五条 金融出租公司、专业子公司可以出售、受让符合本方法规定的项目公司股权。
项目公司股权出售应当符合真实、整体、洁净的原则。
第十六条 项目公司项下无尚未履行的与筹资出租业务有关的合同及未决事情满6个月的,金融出租公司、专业子公司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关闭。
第十七条 专业子公司可以在境外设立以投资管理其他项目公司或以发行债券等方法向其他项目公司筹资为目的的管理型项目公司。
专业子公司设立管理型项目公司,应当依据业务实质和自己管理能力等审慎论证,并经董事会批准赞同。专业子公司原则上最多可以设立3家管理型项目公司。
专业子公司应当加大管理型项目公司债券发行规模及资金运用管理,合理确定总量规模,确保资金用于配置筹资出租资产。
第十八条 境内项目公司应当维持1个层级,不能投资下设其他项目公司。专业子公司应当根据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原则,维持境外项目公司层级结构明确、简单、透明,境外项目公司原则上不能超越2级。
第十九条 金融出租公司应当加大专业子公司对境外项目公司平时管理的监督,确保其业务经营活动符合本方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金融出租公司、专业子公司应当依法打造项目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筹资内部控制机制,并对项目公司实行状况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金融出租公司、专业子公司设立的项目公司拓展筹资出租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海关监管、税收、外汇管理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金融出租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设立的项目公司同意金融出租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并表监管,境外专业子公司设立的项目公司同意境外专业子公司母公司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并表监管。
境外项目公司应当在遵守注册地所在国家或区域法律法规的首要条件下,实行本方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专业子公司设立管理型项目公司,至少于设立前30个工作日向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报告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设立必要性和可行性剖析、拟设名字、拟设地址、具体功能、注册资本、拟设公司章程草案、董事成员等。
第二十四条 管理型项目公司发行债券,专业子公司应当至少于发行前10个工作日向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报告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发行主体及担保主体概况、发行债券必要性和可行性剖析、发行策略、发行计划等。
第二十五条 管理型项目公司应对债券余额原则上不能超越专业子公司资本净额的5倍。银保监会依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该指标做出适合调整。
第二十六条 金融出租公司、专业子公司应当将通过项目公司形式拓展的筹资出租业务纳入银保监会监管报表的统计范围,并依据银保监会需要准时、准确填报有关专项报表。
第二十七条 项目公司出现重大损失、重大风险及涉诉等事情,金融出租公司、专业子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境外项目公司遭到注册地监管、司法等有关部门现场调查、行政处罚、刑事调查等,专业子公司应当准时向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八条 金融出租公司、专业子公司违反本方法规定设立项目公司、拓展业务,或因未采取有效风险管理手段使得有关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和损失的,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出租公司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监管手段或推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方法所称筹资出租,同《金融出租公司管理方法》的概念,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出租》在会计上可分为筹资性出租和经营性出租。
第三十条 本方法所称境内保税区域,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实行封闭管理,货物出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质状况征税,国内货物入港视同出口,实行退税的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特殊海关监管区域。
第三十一条 专业子公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区域设立的项目公司,比照本方法境外项目公司进行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实行。
第三十二条 金融出租公司、专业子公司应当于本方法颁布后3个月内向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存量项目公司状况及规范整改策略,由其认同并监督推行。不符合本方法规定的存量项目公司在规范整改完成前不能新增资产业务。
第三十三条 本方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讲解。
第三十四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中国银监会关于金融出租公司在境内保税区域设立项目公司拓展筹资出租业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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