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修路坑致使摔倒,无警告标志责任如何划分
修路坑致使摔倒,若施工单位未设置警告标志,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在进行道路施工作业时,有义务在距离施工作业地址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手段。
法律快车提醒,若施工单位未履行这一义务,致使别人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则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修路坑致使摔倒,且施工单位未设置警告标志的状况下,施工单位应承担主要的责任。
2、施工单位未设警示标志是不是需赔偿
施工单位未设置警示标志,确实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结论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
1.施工单位在进行道路施工作业时,需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以保障通行职员的安全。若因未设置警示标志而致使别人受伤或财产损失,施工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尽管经交通部门认定吴某酒后开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施工单位因其未设置警示标志的过错,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