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病历保存年限是多少年?
依据国内现行有关法规的规定,门诊病历的所有权原则上是病人本人。然而,为了保障医疗记录的完整性与应付可能出现的医疗纠纷等特殊状况,各大医院一般都会对门诊病历进行肯定时期的保留。具体而言,从病人最后一次同意诊疗服务的那一天开始计算,门诊病历的保存期限不能少于15年。这一规定确保了医疗机构在需要时可以提供完整的医疗记录,以便进行医疗水平评估、医疗纠纷处置等工作。
当然,因为各区域及医疗机构在具体推行细节上有所差异,实质的保存时限或许会略有出入。在某些特殊状况下,如医疗纠纷的发生,为满足法律及监管部门的需要,医疗机构所保存的病历资料或许会延长至更长期限。因此,15年只不过一个基本的参照标准,并不是绝对固定的保存时限。
门诊病历需要医院盖章吗?
关于门诊病历是不是需要医院盖章的问题,存在肯定的争议和误解。
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这一般被理解为对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需要,而非对原始病历的盖章需要。
在实质操作中,门诊病历的原始记录一般由大夫在诊疗过程中直接书写,并签名以示负责。这类原始记录并无需额外加盖医院的公章或大夫的私章。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境下,如病人需要将门诊病历用于保险理赔、工伤认定等特殊作用与功效时,医疗机构或许会依据病人的需要或有关规定,在病历复印件上加盖印章以证明其真实性。
综上所述,门诊病历的原始记录一般无需医院盖章,但在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与特定作用与功效下,医疗机构或许会依据需要加盖印章。因此,病人在需要病历资料时,应依据具体作用与功效和医疗机构的需要来确定是不是需要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