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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如何解决?

www.znsyc.com 2025-08-04 交通事故

1、对交通事故认定当事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呢?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状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别结论,准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置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置交通事故的证据,不是行政行为,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当事人能否申请重新认定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28条分别规定了两种可以申请重新鉴别的情形:
1、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别部门作出的鉴别结论有异议而且有证据证明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鉴别机构或者鉴别职员不拥有有关鉴别资格的;(二)鉴别程序紧急违法的;(三)鉴别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可以作为证据用的其他情形。
2、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别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别部门作出的鉴别结论,更不是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别结论,而是公安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别没法律依据,因此当事人也不可以重新提起认定的。 不过,依据《福建交通事故案件审核复核规则》有关规定,福建交警部门将来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实行“三级终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交警支队申诉,支队将抽调专家成立专家组,进行复查。当事人对复查结果还是不服向交警总队提出申诉的,交警总队将从全省抽调专家成立专家组,进行复核。 因此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出的《事故认定书》, 事故当事人既不可以提起重新认定的申请,也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安机关所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已不同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方法》(已经废止)所设置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行使职权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是一种认定事故双方过错的证据,仅具备证据效力。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故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可以将它作为确认双方过错程度的证据,也可以重新剖析事故成因,对双方过错程度作出更符合事实的认定。当然可以参考各地的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采取其它相应的方法 ,现在福建颁布的《福建交通事故案件审核复核规则》对此就作了有关规定,这是全国首例。

3、不服事故责任认定应该怎么样处置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1992年12月1日发布的《关于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第四项有如此的规定:“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与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察觉得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依据这一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假如对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不服,可以举证证明其确属不妥,叫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不予采信,进而达到“推翻”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目的。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规定,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置交通事故的证据,是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赔偿权利人倡导权利的要紧依据。因而,在民事诉讼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认定正确与否,总是成了各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只须当事人对该事故认定不服的,在诉讼中可以提出事故认定不适当的原因,法庭将对事故的责任从证据法的角度重新做出判断。交警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证据,是一种鉴别结论。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时,法院可以采信也可以不采信。法院对责任认定有异议的,根据《交通事故处置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可以将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调卷,由法院做出新的责任认定,而不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为被告出庭应诉。 附:福建颁布全国首个交通事故案件审核复核规则 9月13日记者从福建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该省在全国率先颁布了《福建交通事故案件审核复核规则》,该规则即日起推行,规定交警部门将来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实行“三级终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交警支队申诉,支队将抽调专家成立专家组,进行复查。当事人对复查结果还是不服向交警总队提出申诉的,交警总队将从全省抽调专家成立专家组,进行复核。

省交警总队事故科科长凌峰介绍,过去因事实调查不清,仅仅以路权、因果关系和安全等几项原则来剖析事故缘由,可能致使同样的交通事故成因,当事人却承担不同责任。这使人误觉得,交通事故处置是交警部门在暗箱操作,哪个承担责任是由交警说了算。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只规定交警部门应准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置交通事故的依据。对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认定能否进行申诉等没具体规定,让当事人没了相应救济途径,导致当事人的权益受损。针对这样的情况总队拟定了新《规则》,尽力维护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规则》第六条规定,审核、复核交通事故案件,应当逐项确认交通事故事实及其证据:交通事故基本状况(包含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址、气候等);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包含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现场照相及现场勘查笔录是不是规范等);调查取证(包含讯问笔录是不是规范,获得的证据能否证明案件事实,能否形成证据链);检验鉴别(有否对当事生活理、精神情况、人体损伤、尸体、汽车技术情况、其他痕迹、物品与现场道路情况等进行检验或鉴别);交通事故缘由剖析(汽车、行人及其他物体的运行轨迹、运行速度及避让手段等主要事实要件是不是了解、证据是不是确凿充分);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是不是正确,作出的处罚是不是符合法定程序,是不是超越和滥用职权,是不是侵犯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交通事故认定书格式是不是规范,对缘由表述是不是明确完整等等。

《规则》还规定,专家组围绕上述内容对交通事故案件复查或复核后形成《复核(复查)建议书》,载明审核确认的事实、存在的问题与处置建议。承办单位接到处置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办案时效内重新做出交通事故认定。

从上面内容可知,假如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与时到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不可贸然提起行政诉讼。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Tags: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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