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规范,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付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资金赔偿的法律规范。此规范旨在弥补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权益,是法律赋予其在离婚时的一种救济方法。
什么情形下可倡导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因主观上的过错,推行了重婚、与别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丢弃家庭成员等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给无过错方导致了损害,并致使了离婚的结果,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2)与别人同居;(3)推行家庭暴力;(4)虐待、丢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
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为婚姻无过错方,假如夫妻双方均有过错,则夫妻双方均不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需要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离婚损害赔偿包含什么范围?
离婚损害赔偿包含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因人身权益或者具备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遭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讲解》第5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依据以下原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权行为的目的、方法、场所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状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质量。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