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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犯吸收犯具备的特点有什么?

www.ljmxls.com 2025-07-16 刑事辩护


需要推行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只推行一次行为的,不可能成立连续犯。数个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连续犯一般仅限于每次行为能独立构成犯罪的情形。假如连续推行同一种行为,但每次都不可以独立构成犯罪,只不过这类行为的总和才构成犯罪的,被觉得是徐行犯。但从国内刑法的规定来看,连续犯的数次行为,应包含数次行为都独立构成犯罪、数次行为都不独立构成犯罪、数次行为中有些独立构成犯罪有些不独立构成犯罪三种状况。比如,行为人连续诈骗,每次诈骗数额都较大的、每次诈骗都没达到数额较大但整体上达到数额较大的≮数次中有些达到数额较大有些没达到数额较大的,都可以认定为连续犯。如此来认定,一方面可以预防行为人逃避刑罚处罚,其次有益于正确计算追诉时效。
数行为之间具备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进步的所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进步的当然结果。一般觉得,吸收关系有三种状况:一是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即罪质紧急的、法定刑高的犯罪行为,吸收罪质轻微的、法定刑低的犯罪行为。比如,伪造货币后又供应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由伪造货币罪吸收供应、运输假币罪。二是针对同一客体的犯罪,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即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了犯罪,而预备行为触犯另一罪名时,对预备行为不独立定罪,而由实行行为吸收。比如,人室打劫的行为,其预备行为触有非法侵入住宅罪,其实行行为是打劫,打劫罪吸收非法侵入住宅罪。三是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即在一同犯罪中,行为人分别起到了主要用途、次要用途与较小用途时,由起主要用途的行为吸收其他行为。比如,先教唆别人犯罪,后又帮助别人实行犯罪的,应当按教唆犯处罚。因为吸收犯的前后行为之间存在必经阶段与当然进步之间的关系,故只能以一?罪论处,而不可以认定为数罪,比如,刑法第171条第3款规定,伪造货币并供应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根据伪造货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Tags: 法律知识 刑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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